近日,济宁市社保局发布《关于规范济宁主城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部分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主城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物品范围。此外,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开展促销活动,需提前3天向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现在连搞促销都要报备了,而且活动规则赠品的品种、规格或型号、单位、数量都要填好,药店又多了一道程序。
定点零售药店促销需提前3天报备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在市场促销活动中,对店内经营物品或服务项目采取降价、打折销售等优惠方式让利参保人员。对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开展促销活动的,要实行活动申报备案制度:
1、 定点零售药店在活动开展前3天向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促销活动备案表见附件)。申报内容主要包括:活动内容、活动规则、活动时间、赠品品种等。
2、 每次活动赠品品种不得超过10个,赠品外包装须贴有“赠品,不予销售”标识,并在专门区域集中存放。非促销活动期间,促销用生活用品不得在店内摆放、销售。
3、 每次促销活动一般控制在3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
对于借促销活动违规销售日常生活用品的定点零售药店,一经查实直接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外,《通知》还强调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物品范围。
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物品范围
经营物品范围主要包括与人体疾病治疗、预防及保健有关的药品、保健食品、家用医疗保健器械、消毒用品(不含卫生纸、纸巾)等。严格禁止摆放、经营日用食品(米、面、油、饮料、乳品、坚果等)、洗漱用品、化妆用品、家居厨卫用品、服装、装饰用品、床上用品、日用杂品和农药等日常生活用品。
1、 经营各种药食同源类物品,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药食同源类物品范围执行。
经营药食同源类物品的定点零售药店,需在店内划出专门经营区域或集中在中药橱内销售。
2、经营各种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须经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并在店内划出专门经营区域集中摆放。
3、经营各类家用医疗保健器械,应符合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规定;对暂未取得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确有保健功效的部分家用保健器械,有关定点零售药店应先与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协商意见报市社保局同意后方可销售。
附件:济宁主城区定点零售药店促销活动备案表
定点药店 填写
药店名称
药店地址
活动内容
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活动规则
赠品品种(附电子图片)
序号
名 称
规格或型号
单 位
数 量
诚信承诺
本药店(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活动,如若违反,本药店(公司)自愿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停止医保业务。
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申报药店及医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来源:整理自济宁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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