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人员在对药房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图片由翠屏区工商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提供)
案件起因:
8月19日,“买了一盒藿香正气液,药房卖的零售为3.5元/盒,但是据我了解,这款药水的出厂价都是6.9元/盒,这么低的价格太不合理了。”8月18日下午3时许,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接市民举报,称其在城区民生街一药房购买“太极霍香正气口服液”时,发现其零售价竟然远远低于成本价,对此,他认为该药房的行为涉嫌低价倾销,要求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接举报后,该局经检大队负责人立即率5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确定了该举报线索情况属实后,立即进行证据锁定,并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进行立案,并对其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名词解释: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1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
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
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来源:宜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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