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企业需注意 销售票据“不可追溯”将遭重罚!

来源: 39医药公社/yiya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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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安徽省局组织对全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部署开展销售票据可追溯性专项检查。


  8月22-26日,第一批组织7个检查组分赴亳州、阜阳、六安等6个地市,共检查25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检查以企业销售票据上的产品信息与产品出入库台账、生产检验记录、原料购入记录的一致性和可追溯为主线,通过检查,除个别企业票据可追溯性较差外,多数被检查企业能够按照省局要求,在销售票据上标注中药饮片生产批号信息,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基本可追溯。安徽省局将继续组织开展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票据可追溯性检查。


  早在今年1月份,安徽省食药监局曾发布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安徽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无中药饮片批号信息,或与企业销售台账批号信息不一致,无法进行追溯的,一律视为企业“不诚信”行为。


  安徽一直是中药材大省,据了解,2015年,安徽省局在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时发现,多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的中药饮片无产品批号信息,且与企业销售台账上信息无关联性,无法进行追溯。


  此外,近年来安徽省中药饮片抽验不合格数量居高不下,但由于产品信息无法追溯,对抽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互相推责,给核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安徽省局之前多次提出加强中药饮片销售票据“可追溯性”管理的要求,但相关要求未得到落实,问题仍然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流通领域的监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将有明文规定。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中医药法(草案)),有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中药制剂应当标明配制机构名称或责任人姓名,建立中医药配制领域的责任追溯制度,以此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在出现问题时能“一查到底”。


  对于中药材流通领域,草案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草案还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中医药法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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