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整理自马鞍山市药监局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药监局发布《医保定点药店违规销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表示将对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违规销售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时间:
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1月10日
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1、检查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零售药店在药品采购、销售、陈列检查等环节必须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品购销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管控,确保药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完整运行。
2、检查零售药店“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执行情况。
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GSP的原则规定,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零售药店必须如实开具发票,严禁非药品假借药品销售名义开具发票;严禁假借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开具医保目录外药品开具发票;严禁假借本药店未经营的药品名称开具发票。
(2)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处方药销售的相关规定,严禁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特别是抗生素类、抗病毒类、抗肿瘤类、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处方药等必须凭处方进行销售,并保留处方备查。
(3)零售药店必须做到所有药品账目与实际相符,严禁以药换药,以药换物。
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9月10日前)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2016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
第三阶段:整治处理(11月1日至11月1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
1、专项整治过程中,市、县局一经发现定点药店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按照违反GSP“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将其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于年终向社会公布。对于屡次违规的,应按照省局有关规定收回GSP证书,责令其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2、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县局一经发现定点药店存在上述套取、骗取医保资金的嫌疑或线索的,除按照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将案件线索立即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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