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卫生室的管理问题,国家卫计委2014年曾经下发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一文件,但随着医疗卫生改革步伐的加剧,近年个别省市也陆续出台了针对本土村卫生室的管理办法。因为出台该管理办法的省份极少,所以每一次《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出现,都对全国有引领作用。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咸阳市政府下发了《咸阳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其内容较国家2014年版《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几点补充:
第一,村卫生室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不通过者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村卫生室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不符合的应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年审,每年统一组织实施。对验收及年审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应取消其规范化村卫生室资格。
第二,村卫生室可由社会机构、医师资格个人承办多种形式举办!
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举办、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卫生院延伸设点、社会机构承办、乡村医生或有执业医师(助理)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必须具备符合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业务的专用房屋,应由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有执业医师(助理)资格人员以卫生室负责人身份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推荐、卫生院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三,退出岗位领取养老补助后,仍可能被返聘。
乡村医生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或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参加本年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且经补考仍然不合格、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退出工作岗位。
乡村医生年龄超过60周岁,在办理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确因岗位接续困难需要继续聘用,且本人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和镇卫生院同意、县级卫计部门批准,可纳入乡村医生返聘管理,继续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实行一年一聘用,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乡医与卫生院签订合同,对村卫生室统一管理
据了解,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具体聘用办法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要想被聘任为乡村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格且注册地点为所执业的村卫生室;申请执业上岗的医疗机构为完成规范化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不仅如此,乡村医生还要职业道德良好,具备完成村卫生室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前大部分是个体卫生室。”咸阳市市卫计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性质依旧属于个体,下一步将逐步统一管理。在这个问题上统一管理小编认为也是全国趋势。
公卫补助先预拨、后结算,按季度拨款
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先按季度预拨,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补助后,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内。推行签约服务的补助,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并及时落实兑现补助经费。严格执行《咸阳市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实施办法》,各项补助情况按时据实记录并经乡村医生签字确认。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院、村卫生室公示乡村医生补助情况。
禁止向村医乱收费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属于村集体的,严禁收取房屋租赁费,其房屋日常维护修缮经费应以签订协议方式明确规定。
不得挪用村卫生室补助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作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推行签约服务补助等财政年度预算报告,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作为第二批医改试点省份,陕西省已经有了代表城市对村卫生室管理做功课了,也是在基层改革中树立了典范,该政策值得我们去重视,现附全文,可收藏、细读。
咸阳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国卫基层发〔2014〕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7号)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是村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及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四条 在县级及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1、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2、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3、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4、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承担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1、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3、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按时完成疫情、出生、残疾、死亡等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保管有关工作资料;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服务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农村居民健康教育行动,宣传普及卫生计生科普知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均为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第十条 稳妥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三章 设置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计生资源,优化卫生计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五)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30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一所;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设置由行政村申请、镇卫生院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举办、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卫生院延伸设点、社会机构承办、乡村医生或有执业医师(助理)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必须具备符合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业务的专用房屋,应由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有执业医师(助理)资格人员以卫生室负责人身份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推荐、卫生院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体系,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合理引导村卫生室融入村级服务中心,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实现村卫生室集体承办全覆盖。新增、改建村卫生室必须由集体承办,业务用房产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或卫生院所有。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负责人为执业或助理医师的可申请增加登记与其《医师执业证》执业范围一致的诊疗科目。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
(一)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对于人字形顶的房屋,要有硬性吊顶,吊顶要严密不漏尘。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门窗密封良好,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各室采光、通风、保暖条件要好。室内外墙面应刮灰刷白,地面应硬化隔潮。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装饰美观。院落整洁,地面硬化、绿化、美化,有独立、符合卫生要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
二)分室设置。村卫生室至少应做到三室分设,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三)标识标牌要求。村卫生室的标识牌全省统一,标识、标识牌及制作要求见《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启用村卫生室标识标识牌的通知》。村卫生室的标识牌应标识规范的冠名,悬挂于卫生室大门的正上方或侧旁等醒目位置。室内标识牌冠名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康复室,为银色10×25cm合金,应悬挂于门的正上方或侧旁等醒目位置。规章制度牌、工作服、门帘、床单、处方、资料本册封面等,应统一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村卫生室标识。室内禁止吸烟,且有禁烟标识。工作人员应挂牌服务。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配备基本设备与物品:诊查床、诊查桌、诊查凳、出诊箱、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压舌板、处置台、有盖污物桶、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纱布罐、有盖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身高体重计、氧气瓶(袋)、消毒缸、清创缝合包、无菌敷料槽、地站灯、输液架、观察床或输液椅、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资料柜、候诊椅、计算机、电话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村卫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配置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年审,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严格按照《陕西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验收,每年统一组织实施。对验收及年审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应取消其规范化村卫生室资格,并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从业人数以行政村服务人口数为基础进行核定配置,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置乡村医生。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应由具备执业资格且实际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担任。
第二十四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可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配置护士或其他类别卫生人员。
第五章 乡村医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可根据需求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鼓励各级医疗机构退休的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准入:
(一)合同制管理。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具体聘用办法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聘任为乡村医生: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格且注册地点为所执业的村卫生室。
2、申请执业上岗的医疗机构为完成规范化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
3、职业道德良好,群众信任,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村卫生室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
4、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评合格(初次聘任本项忽略)。
5、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乡村医生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动态审批补充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补充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应及时变更注册。
(四)优先聘用掌握中医适宜技术或者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医生岗位执业。
(五)根据乡村医生补充需求实际情况,全市择期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从业上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统一组织对补充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依法在村卫生室执业。
2、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文明服务。
3、负责完成本办法“第二章村卫生室功能任务”中相关工作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章业务管理”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4、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精益求精。
5、服从村委会相应行政管理,服从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
6、认真完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工作考核: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由各镇卫生院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参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乡村医生执业考核: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负责组织本辖区乡村医生的执业考核工作。每2年应至少考核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并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乡村医生信息化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岗位年度审定工作,对经审批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乡村医生信息数据库,依托咸阳市乡村医生管理平台实施管理。
1、信息采集内容:将乡村医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执业地点、联系方式、证书号、服务人口)、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服务重点人群信息、补助信息(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统一纳入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
2、信息数据更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调整情况及时更新乡村医生信息库。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年审、乡村医生岗位核定情况更新数据库。
3、乡村医生管理平台功能和内容:①信息化、规范化、数据化、动态化管理乡村医生队伍,实现市县镇三级信息共享;②便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乡村医生执业行为;③省、市、县政府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基础数据;④乡村医生个人获得各级政府各类补偿的重要依据;⑤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基础数据;⑥乡村医生享受新农保加工龄补贴的基础数据。
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待遇:
1、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由市、县级政府规定当年补助标准,按照当年核定的纳入乡村医生信息平台管理的乡村医生人数核算。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等方面工作为重点,结合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进行绩效考核,通过考核兑现补偿与奖惩。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由市、县级政府规定补助标准,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核算,实行先预拨、再结算的方式,以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核,通过考核兑现补偿与奖惩。
3、推行签约服务补助:按照省、市、县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以外设置的推行签约服务补助标准,对乡村医生在“签约服务团队”中的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通过考核兑现补偿与奖惩。
4、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入:按照一般诊疗费管理规定执行。
5、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享受全省统一执行的乡村医生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按规定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活动,并通报表彰。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退出岗位制度: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退出岗位管理办法。
(一)下列情况,乡村医生应退出工作岗位:
1、乡村医生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乡村医生资格的;
2、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3、乡村医生未按照要求参加本年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且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
4、乡村医生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乡村医生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二)下列情况,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岗位后可继续聘用:
乡村医生年龄超过60周岁,在办理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确因岗位接续困难需要继续聘用,且本人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和镇卫生院同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乡村医生返聘管理,继续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实行一年一聘用,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六章 村卫生室护士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制定本地区村卫生室护士管理办法。村卫生室护士准入按照《护士条例》规定执行,其他相关管理原则、内容、方法等,可参照本办法“第五章乡村医生管理”制定。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护士按从事工作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村卫生室各项规章制度。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醒目处,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必须做到诊疗操作规范,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账目有登记、支出有凭证、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按要求完善医疗文书,工作制度、职责、业务范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目录等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销售记录,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滥用抗生素,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1、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设置观察床;2、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3、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4、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5、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2、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3、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严禁开展医学检验、影像、心电图等医技检查项目;4、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免疫规划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3、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工作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1、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2、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3、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4、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计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按照卫生计生、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弃物及时收集、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损毁”。
第四十三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卫生室应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四十五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村卫生室应在卫生院指导下,建立健全村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村卫生室应当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九章 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第四十九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乡村医生免费培训每年至少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不少于2小时。
第五十条 村卫生室人员应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岗位培训,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基本条件之一。
第五十一条 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技能防治疾病。县级医院(含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院免费接收乡村医生进行脱产进修,每个乡村医生2年内脱产进修至少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市每年安排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鼓励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第五十二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村卫生室人员培养培训经费,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按照规定标准兑现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细则》,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别在卫生院、行政村或卫生室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先按季度预拨,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补助后,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内。推行签约服务的补助,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并及时落实兑现补助经费。严格执行《咸阳市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实施办法》,各项补助情况按时据实记录并经乡村医生签字确认。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院、村卫生室公示乡村医生补助情况。
第五十四条 采取县级政府补助、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中央补助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资金补助项目应优先支持新建村卫生室建设,严禁将项目资金给予房屋产权归属于个人所有的村卫生室。
第五十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属于村集体的,严禁收取房屋租赁费,其房屋日常维护修缮经费应以签订协议方式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作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推行签约服务补助等财政年度预算报告,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丨文章来源:咸阳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