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药品政府定价机制终结:药价不会大涨大跌

来源: 博森制药/bosenzhiyao

中国药品定价历史上最大规模改革终于尘埃落定。

  5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告诉新浪网,此次药价改革,并不会引起药价的明显变动,“不太可能出现药价大涨和大跌”。

药品政府定价始于1996年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公开资料显示,药品政府定价开始于1996年施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下半年,针对药物价格上涨过快、过猛,流通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国务院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药物价格秩序进行治理整顿,并着手改革药物价格管理体制。

  当时,中国对药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占22%左右。

  实行了20年的药品定价机制也从此开启。十多年来,政府采取了多次降价行动,下发了30多个降价文件。

  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部分药价得到控制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受限制的低价药短缺的现象,甚至一度出现政府限什么、市场上就没什么的怪象。还助长了医疗腐败,让民众不胜其烦,视条件相对成熟放开政府定价,由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成为社会的普遍呼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而对医药市场来讲,让市场来决定药品的价格是改革的大方向。

  这就表明,以政府主导价格的手段来管控药价,在当今时代已经不太能适应医药市场的发展要求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

  这些变化, 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

  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

取消定价不会引发药价大涨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之后,药价是否会水涨船高,成为众人关心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告诉新浪网:药价会保持稳定,不会出现明显的上涨或者降低。

  “放开药价的主要是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但是这些药主要是在医院药房销售,价格这块主要还是地方政府招标采购决定。因此不太可能出现药价的大涨和大跌。”

  发改委也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

  “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政府未放弃对药价的监管

发改委强调,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

  发改委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国际情况看,一些社会医保体系尚不成熟的国家一般通过限制销售价格管理药价;而一些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则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而是采取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刘恩国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伴随着政府主导的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越来越完善,医疗保险已经可以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在药品需求侧形成力量,代替行政管制与供给端的药品生产商进行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