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25药品被列入重点监控目录(附目录)

来源: 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hnyyhyxh
 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9月20日讯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和《河南省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方案》(豫政〔2015〕103号)精神要求,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监管,促进合理用药、降低药品费用,现就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我委根据省药招平台药品采购量排序情况、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报告以及全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信阳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首批)》(见附件),对质子泵抑制剂、中药注射剂、辅助用药3大类25个品种药品开展临床应用重点监控,实行预警管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1、依据省药品采购平台中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参考全市新农合药品费用补偿金额占比情况,建立全市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2.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按照药品采购金额排名,参考价格、用量及常态采购使用情况,确定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二、实行采购使用预警通报

 

  3.实行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动态管理。对全市药品采购使用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定期发布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

 

  4.利用省医药采购平台数据,掌握相关药品使用动态,分析药品使用情况。在发布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同时,对监控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本地区、本单位总采购金额排名靠前的县区及医疗机构,实行采购使用异常预警通报。

 

  三、完善重点药品管控措施

 

  5. 凡使用重点监控药品,医疗机构应在“购”、“用”、“管”、三个方面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执行。

 

   “购”:即由医生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医院盖章,县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可根据实际需求限量批次网上点击采购,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同期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用”:需患者同意,处方上有患者签字,并留有患者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因地址不准确或号码不对而找不到病人无法核查的,对开具处方的医生按违规违纪处理);

 

   “管”:重点监控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专账,开具的处方必须单独保管,便于查对。

 

  6.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定期发布、医疗机构预警通报实行分层分级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及医疗机构要针对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在本地、本单位规范药品采购、合理用药治理中重点关注,加强督导检查,从严管控。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每月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督查一至两次,并将使用情况和督查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对被预警通报的地方、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医疗机构检查整改;整改工作不力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

 

  7. 落实处方点评制度。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中在列药品全部纳入处方点评范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责任到人,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建立点评结果公示制度,定期通报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的情况。其中被预警通报的医疗机构点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对确实存在不合理用药的,告知处方医师,限时整改,完善处方点评与绩效考核挂钩机制。

 

  四、加强合理用药能力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作用,加强3类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指导作用,在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方面加强对临床医师的指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提升医师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五、严格监督与考核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与等级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各级医疗机构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对临床科室及医师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约谈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县区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对使用不规范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各县区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各县区卫生计生委每季度将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情况电子版(发送至xywsyao@163.com)和纸质版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纸质版要求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送。

 

  2016年9月7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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