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终于落地安徽,11月1日起执行!

来源: 国裕医药/guoyuyi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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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安徽省药监局、卫计委、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国税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11月1日正式执行。


这是继4月6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推行两票制以来,首个省级层面的正式实施文件。


相关实施细节,医药云端信息于9月20日就已披露过,不过此次正式发文还是值得注意:6部门联合发文,表明两票制不是单一职能部门的事,除了涉及药品监管的药监局以及公立医院管理的卫计委,还包括公安局、国税局,此中透露出来的信息,值得业界细细体味。


两票制之下,药监将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范围,挂靠、走票将受到严厉监管和打击,税务和公安的参与,将使得违法成本陡然升高。实施两票制是国务院作出的决策,各部委、各地一定会逐步实践,不容质疑。


安徽关于两票制的核心要点如下:


1、视同生产企业的三种情况:

生产企业内部仅销售本企业的经营企业;

进口总代理(仅限一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代为销售药品。


2、商业配送的一票

厂家到经营企业是一票;

委托配送的,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不开票,不得发生购销行为(不算一票);

商业公司销往偏远山区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在两票基础上再开一票。


3、执行细节

商业公司销售药品到医院,必须向医院提供厂家销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医疗机构对采购药品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帐货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并未提及商业控股的子公司是否视为一票,而是以委托配送调货(不开票)的方式,并辅以偏远山区多一票的方式加以解决配送问题。如果最终以此办法执行的话,中小型商业或可通过此政策得以存活下来。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37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医改工作调度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配送工作。

  

(四)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五)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七)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八)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除外。

  

(九)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省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本实施意见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推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对不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不良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

  

(四)公安机关要将“两票制”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重要抓手;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票据的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加强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商务、卫生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整理:国裕医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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