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不解决这个问题,安徽“两票制”就不可能顺利推进

来源: 医药经济报/nfsyyjjb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安徽省将于11月1日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取消医院集中配送刻不容缓

  

  2015-2016年,安徽省各地(地市、县)组成大小不一的“医联体”,即医院联合采购。各医联体同步开展了“带量采购”和“配送商业遴选”工作!截至2016年9月,各医联体均存在程度不一的“集中配送”。

  

  假设11月1日,全省落实“两票制”。那么,生产企业原有的配送模式(即配送渠道)需压缩成扁平化,方可适应政策要求,符合“两票制”规定。

  

  笔者认为,以现有各地区集中配送的现状看,“两票制”的执行不可能顺利推进。如要确保“两票制”准确无误地落地,且又行之有效地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安全,取消医院集中配送(指定配送商业)刻不容缓。

    

保障厂家指定配送商业权利

  

  保障厂家指定配送商业的权利是合理有据的,合法的生产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药品。选择销售方认可的配送商业提供配送服务,是理所应该的!当然,医疗机构作为销售方也有权利选择其认可的配送商业为其服务,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还有一个问题天然存在,那就是医疗机构的采购是一种赊销行为,销售方(生产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应收账款的安全,应当有优选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配送商业。

  

  选择一家既符合销售方,又符合采购方利益的配送商业太重要了。优化商业配送,保障“两票制”精确落地,更好地保障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安全用药,现在看起来相当迫切。

  

  全省范围内的配送商业遴选,要公开、公平、公正地考评商业公司的硬件、软件、社会信誉及其他条件,为全国数千家生产企业、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遴选出一定数量的优质配送商业。

  

  让生产企业选定其中一家(A)或数家(A/B/C/D……)为某一家(N)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同时某一家(N)公立医疗机构选定其中一家(A)或数家(A/B/C/D……)作为其指定的配送商业。

  

  这样的配送商业选择既满足了销售方(生产企业),又满足采购方(医疗机构),未尝不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全国范围内,也将是一种先行试点,既解决了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分歧,又维护了市场的自由属性。


■编辑 范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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