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总局10月8日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国家药品GSP检查员遴选工作,共140名,将对全国12835家药企开展检查!
据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员队伍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国家药品GSP检查员遴选。
(一)现任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直属监管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药品流通监管及相关检查工作经历;
(三)品行端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未受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四)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药品GSP流通监管法律法规,并能准确运用于检查实践;
(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六)服从选派,能按要求参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的药品GSP现场检查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九)参加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以来组织的检查员培训的人员优先推荐;
(十)参加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014年以来组织的飞行检查的人员优先推荐。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推荐范围及条件统一组织推荐工作。
(二)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合格后,聘任为国家药品GSP检查员,并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查中心统一管理。
序号
省(区、市)
药品批发企业数(家)
推荐名额(人)
1
北京
255
3
2
天津
142
2
3
河北
604
6
4
山西
332
4
5
内蒙古
189
2
6
辽宁
344
4
7
吉林
473
5
8
黑龙江
500
5
9
上海
124
2
10
江苏
384
4
11
浙江
327
4
12
安徽
447
5
13
福建
260
3
14
江西
301
3
15
山东
620
7
16
河南
338
4
17
湖北
747
8
18
湖南
484
5
19
广东
1603
16
20
广西
298
3
21
海南
352
4
22
重庆
580
6
23
四川
1062
11
24
贵州
198
2
25
云南
531
6
26
西藏
68
1
27
陕西
436
5
28
甘肃
423
5
29
青海
99
1
30
宁夏
120
2
31
新疆
194
2
合计
12835
140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被推荐人员信息填写《国家药品GSP检查员推荐表》(附件2),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的检查员名单汇总后统一报送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查中心,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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