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药监局发布通告,撤销32家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
根据通告,沈阳广益大药房等32家药品零售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根据相关规定,收回或撤销证书期间,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被撤销证书的药企,如再次申请认证,须在撤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经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将被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失去药品经营资格。
10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药监局发布通告,撤销32家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
根据通告,沈阳广益大药房等32家药品零售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根据相关规定,收回或撤销证书期间,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被撤销证书的药企,如再次申请认证,须在撤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经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将被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失去药品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