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巍山横街连锁药店
负责人:吕晓华
营业场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下横街
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以上均不包含冷藏冷冻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23日止)
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3日止);
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不需前置许可的医疗器械零售。
注册号:330783000015808;
邮编:322109
2016年5月30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巍山横街连锁药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开处方即销售处方药吲达帕胺片(伊特安),于2016年5月30日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1月20日,当事人未开处方即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案字(2015)16号),责令其于2015年11月27日前改正。2016年5月30日,当事人未开处方即销售处方药吲达帕胺片(伊特安)。
1、2015年11月20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制作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明示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市监巍字(2015)3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案字(2015)1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实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开处方即销售处方药等行为及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事实;
2、2016年5月30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制作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照片1张,2016年5月31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赵**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药品配送单复印件、处方药品配送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处方笺复印件8份,证实当事人未开处方即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实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2016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市监告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帐户: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市场监管局,帐号:63510104000050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