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公众号” 可以订阅哦!过去一个月,是各大跨境电商平台的老总心情最跌宕起伏的一个月 -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若干其他中央部委连续出台一系列法规与政策,[1]从税制及产品注册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作出大幅度的调整,并对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我们现在就以受到中国消费者普遍青睐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为对象,简单评价一下新规带来的影响与变化。一、新规要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同属中国食品监管体系下的特殊食品,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监管。与现行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政策相比,新规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带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取消行邮税红利,按一般货物征税 新规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所适用的税制进行了调整。从海关监管角度而言,进境商品分为物品与货物两大类,物品是指具有在海关总署规定的合理、自用数量以内的个人进境物品,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为货物。 [2]进境货物需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货物还需缴纳消费税;而进境物品需要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合并为进口税(即通常所说的行邮税)。[3] 实践中,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参照行邮税政策计征税款,同时对一定数额以下的物品免征行邮税。以上征税政策却饱受争议,因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使得本来应该以一般货物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小额化、碎片化的方式,以较低的甚至是零税负进入中国市场,导致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受到不公平的竞争。[4]本次新规明确界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货物属性,规定由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我们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新规实施前后的征税情况总结如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由于其单体小价值却较高,受新规的影响普遍较大。以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例,新规实施前,一罐价格为250元的配方乳粉需要按照食品类别对应的10%税率缴纳25元的行邮税——由于税额小于50元,海关将予以免征,实际导致这一罐配方乳粉将免税进入中国市场。新规实施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存在免税限额,消费者需要为同一罐配方乳粉缴纳约30元的进口增值税。2正面清单及特殊食品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仅适用于指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正面清单)内的商品,正面清单外的商品,需按照现行的一般货物贸易或个人物品行邮方式进入中国境内,无法享受新规所给予的通关便捷措施和优惠税率。财政部分别于4月6日及4月15日颁布两批次正面清单,共包括1293个8位税号商品。配方乳粉位列第一批正面清单第158项(税则号列19011010),保健食品则根据其所含成分的不同,分别对应正面清单内的多个税则号列。 根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而进口保健食品则需获得食药监颁发的备案凭证(适用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或注册证书(适用于其他进口保健食品)。新规实施以前,对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是否需要取得同样的注册与或备案凭证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次新规明确了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同样应符合相应的注册与或备案程序:1婴幼儿配方乳粉新规明确,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但由于相关实施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仍在制定过程中,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要求,延迟至2018年1月1日起施行。[8]根据媒体的报道,《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有可能在今年内颁布,因此境外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际将享有一年左右的过渡期。2保健食品根据食药监总局于2005年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拟于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进口保健食品,境外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必须向食药监总局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在这一单一注册制下,一项保健食品从开始研发到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通常需要花费数年时间。《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的双轨制,并且配套法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由食药监总局于2016年2月2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规,自2016年7月1日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需根据该管理办法取得食药监总局颁发的备案凭证(适用于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或注册批件(适用于其他进口保健食品)。[9]食药监总局已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我们预期食药监总局将于近日颁布正式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相关的产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技术指南。3跨境直邮:境外商品入境的另一种途径 1跨境直邮新规只适用于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正面清单以内的商品,[10]例如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保税集货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进零售进口业务。新规明确,对于个人物品以及在提供电子信息方面不符合海关要求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然可以按照行邮税政策通关入境。[11]这意味着不属于正面清单的、或者根据正面清单需要注册或备案但未完成注册或备案的商品,仍然可以通过非保税集货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方式入境——目前这一方式主要是指跨境直邮,即境外公司根据境内终端消费者的订单,通过国际快递直接发货至境内终端消费者。跨境直邮通道的继续开放,对部分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厂商具有现实意义: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而言,根据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原则上每个企业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产品配方,超过这一限额的配方将无法获得注册;对进口保健食品而言,备案制只适用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其他类型的进口保健食品都将适用于复杂的注册制。对于以上无法或者不能较便捷完成注册或备案的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跨境直邮无疑为他们保留了进入中国市场的一个窗口。2行邮税在新规出台的同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行邮税制度也作出调整,将原来的四档税率10%、20%、30%、50%,调整为15%、30%及60%三档税率。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均属于第一档下的“食品”,税率由此前的10%增加至15%。因此,如果不能控制在免税额以内,[12]以个人行邮方式入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所面临的税负亦将有所增加。二小结新规在税收政策以及产品注册等方面,加强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监管力度,逐渐取消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与传统的一般货物贸易进口之间的差别化待遇。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除了需要评估新规下税制变化带来的影响,还需要面对新规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提出的注册与备案要求。我们建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根据企业所销售商品的实际情况,通过提前做好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准备以及布局海外仓储及直邮模式,积极应对新规可能造成的影响。注[1] 新规主要包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18号文”)、《财政部等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财政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及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就新规作出的官方说明与解释。[2]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7条。[3]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6条。[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第二批商品清单公布,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舆论关切的问题进行解答》,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1604/t20160415_1952575.html。[5] 参见《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6] 18号文第1条及第3条。[7] 参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8] 财政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1604/t20160413_1948854.html。[9] 财政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1604/t20160415_1952307.html。[10] 18号文第2条。[11] 同注释4。[12] 行邮税政策下邮递物品所享有的50元免税额保持不变。谢谢阅读医药法律评论微信:fangda_healthcare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