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药品集采必须关注的热点问题

来源: 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江苏招标只是一个缩影,只是苦了投标君。
社会药店价格被列入上限价采集重点范围。

目前,从各方得到的消息来看,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将社会药店价格向招标主管部门进行了信息报送,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动态来看,社会药店价格将被列入重点参考范围。同一通用名不品规格之间,有较大的可能会严格依据差比价原则进行计算。

与此同时,根据2016年出台的《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对集中采购类药品生产企业的投标报价行为进行规范约束的同时,对药品集中采购(谈判)的行为提出了“招标结束后,采购(谈判)价格要提供给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出台《关于履行价格监管服务职能积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职能和重点工作环节。

上限价是否采集三明联盟价格。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上限价依据来源于2011年以来国管平台公布的各省(市、区)采购中标价格。通过与众多药企沟通后,笔者得到的消息是,江苏招标上限价,范围只包含各个行政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包括宁波、蚌埠、新余、三明等地市,包括前期开展的第一批妇儿类产品,也均未采集相关医改城市价格。但是否意味在全国降价大势下,江苏做出新的价格收集调整?尤其是随着玉溪等地公开三明价格后,数据源的收集将成迷团。

 此外,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上限价还要采集江苏省线上价格与二级以上医院实际采购价格。通过这两句表述,笔者认为这纯粹是“此地无银”。如果真的全部按照线上采购,那么实际采购价格只能与线上一致!如果出现采集“线上”与“线下”价格,那么可以理解为,江苏的医疗机构还是存在“二姨(YI JIA)”的现象。

不同评审组之间严防倒挂调平或废标。

根据江苏省招标文件规定,省级竞价采购部分和市级价格谈判环节,均对不同评审组之间的价格倒挂进行了严格约束。其中,省级竞价采购部分要求,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有多个评审组的产品,原则上下一个评审分组不得高于上一个评审分组产品的最低价格,如出现倒挂,则拟入围产品价格作就低调平处理或废标。而在市级谈判环节,则强调下一个评审分组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上一个评审分组的产品价格。

这其中,有一个关键词:原则。省级突出强调原则上“下一个评审分组不得高于上一个评审分组产品最低价”,而在市级,则没有强调“原则”。笔者理解,这个“原则”在实际集采过程中,是充满变数与疑问的:一是形成倒挂是否就是调平或死路一条?二是相差多少才符合原则?因此,投标企业在应对报价时,要做到心中有数,制定报价政策既要慎之又慎,也要大胆去做。

随着双11的到来,各地药招马力也火力全开。别人跺脚购物,投标企业跺脚投标。江苏招标只是一个缩影,只是苦了投标君。在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地上,左至西藏,右到江苏,北至辽宁,南奔广东;加班导致面容呈菜色,强迫症已经呈现重度。
工作虽不易,且行且珍惜。
待到疲倦时,我们一起去大理……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作者:冬临城主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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