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
《意见》总结了8个方面24条经验,推广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以福建省三明市以及江苏、安徽、福建和青海等综合医改试点省为代表的一些地区的医改经验做法。
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工作机制,为深化医改提供组织保障;
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医疗服务的外部制约;
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疗联合体为重要抓手,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发展和规范社会办医,满足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当前,深化医改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利益调整更加复杂,体制机制矛盾凸显。福建三明市公立医院建立了科学补偿机制,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通过实行药品限价采购、严格控制医师处方权和抗菌药物使用挤压药品耗材流通使用环节的水分。
从医药入手,采取医保基金集中支付的限价采购、控制药品不合理使用、打击医药领域腐败行为等综合措施,强力压低药品虚高费用,获得改革红利。
有分析人士指出,三明医改最值得借鉴的是形成了完整的三医联动改革的组织领导体系,探索了推进综合改革的内在逻辑、关键政策、实施路径,成为全国医改的一面旗帜。
目前,三明的医改模式不仅在福建全省进行推广,其他省市(地区)也纷纷效仿如今则要推向全国。相信三明模式在医药界的影响会越来越大,39医药君摘录重点内容仅供各位药企小伙伴参考。
公立医院实行两票制,打击过票洗钱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提高流通企业集中度,打击“过票洗钱”,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
通过整合药品经营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为推进“两票制”提供基础条件。建立商业贿赂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取消其供货资格。
据39医药君不完全统计,福建、安徽、陕西、江苏多地的三甲医院已经陆续执行“两票制”。而有消息传出,河北省药监局已发布内部通知,预计将在2017年5月1日在省内全面执行两票制。
正在落地的“两票制”和其他财税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未来药厂用于“渠道”的费用将会高度透明化,中小医药流通企业将因此面临生存危机。有业内人士担忧,在商业公司整合的过程中,被吊销、注销或因业务减少进而倒闭的数量会逐渐增多,一些代理商可能直接面临被上游企业收购、转行或者淘汰出局的命运。
医保统管招标,辅助用药将全面出局
三明医改模式之所以被国务院大力推广,很大程度上是在于解决医保基金透支的巨大风险。
其改革的路径是从医保改起,成立独立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基金管理、医疗行为监管、药品采购等综合性职能,实现功能和职能的整合。
在基金管理上整合城乡医保,实行全市统筹,集中基金使用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在药品限价采购、配送与结算、价格谈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成为三医联动的执行平台。
尽管医保体系将逐渐进入到整个药品采购及招标系统中,有利于企业的产品营销。但不可否认的是,针对哪些辅助用药和临床效果不明显的药物必定会被驱逐出市场。
目前,在三明模式之中,执行较多的是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医联体采购、医疗器械采购、谈判采购等多种形式。
集中采购
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招标采购。
自行采购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医联体采购
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
医疗器械采购
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谈判采购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做好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合规费用范围。
规范诊疗行为,建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意见》指出,重点药品可实行备案采购,明确采购数量、开具处方的医生,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药品采购部门备案。
加强合理用药和不良反应监测,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超常预警。
就在《意见》公布的当天,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对采购金额排名前10的重点监控等药品,组织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等开展第三方处方点评。
这已不是安徽省卫计委第一次发布此类通知了。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重点监控药品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评审、评选评优等挂钩。连续两次被通报约谈的医师、药师,职称评审延缓两年申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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