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内蒙古自治区发布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第一批)、山东省发布2016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临床用量小药品(第一批)挂网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自2015年5月8日开始维护药品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数据库,2015年11月6日公布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批),开始进行企业及产品申报工作。历经一年半,于2016年10月18日公布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第一批),本次入围结果涉及招标药品、限额采购、直接挂网、自治区谈判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等6个采购类别,22537个品规。
2016年10月19日发布了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与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
一、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系统”)于2016年10月20日启动运行,正式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过渡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12月19日。在过渡期内原“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系统”“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系统”仍可正常使用,各级药械采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药品采购目录的遴选、直接挂网药品的议价、药品配送关系的审核、合同的签订以及库存清理等工作,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二、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特殊采购药品除外)均应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采系统采购,并实行分类采购,同时要签订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
(一)直接采购药品。
1.国家谈判药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6]105号)落实,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2016-2017年的采购期内,按照国家谈判药品价格进行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2.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5〕318号)落实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的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国家统一采购价格直接进行网上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3.招标采购药品。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布的招标药品中标价格进行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二)议价采购药品。
1.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公布的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示范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
2.自治区谈判药品。暂按照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管理,在限价范围内进行议价,在自治区开展谈判采购工作之后,按照谈判价格直接采购;
3.对于纳入自治区限额采购的药品,按照直接挂网药品管理,由医疗卫生机构在限价范围内带量议价采购。三级医院采购限额药品不得超过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限额药品。
在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各采购主体按照《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6〕21号)对以上药品进行议价,再通过自治区药采系统以议定价格进行采购。
(三)特殊采购药品。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品、蒙成药、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四)自行阳光采购药品。
未列入上述采购范围的药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如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经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遴选,逐级上报盟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药采办)审核批准后采购,可直接通过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采购,并将交易信息填报自治区药采系统中。各盟市药采办每月将自行阳光采购药品审核信息汇总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为保证药品议价工作的稳步推进,在自治区新一轮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直接挂网药品首次议价时间暂定为两个月,为2016年10月20日—12月19日。待采购工作正常运行后,药品议价周期定为每月一次,为每月13日—22日,各采购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每月议定一次,也可多月集中议定一次。议定价格执行时间为次月的第一天。
山东省自2016年9月1日开始申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临床用量小药品,于2016年10月21日公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临床用量小药品(第一批),8123个品规。根据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SDSYPJZCG-2015),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通过省药采平台直接于挂网生产经营企业议定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