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网络医疗
网络医疗,其基本特征在于医疗机构通过网络直接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也有人称为网络医院、网上医院、互联网医院、远程门诊等等,其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医疗质量、开展网络医疗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通过网络医疗提供诊疗活动的执业地点如何界定等。
(一)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没有面对面的交流,通过网络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很多人担忧其比传统诊疗风险更大。因此,有必要讨论控制网络医疗的医疗风险,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己来进行,还是我们法律法规赋予监管机构来执行?是否有必要规定首诊患者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接诊,而是必须通过传统的面对面方式进行问诊和体格检查?进行网络医疗的医疗机构其信息化技术是否应当设定一定的标准?但是,如果进行规定,如何防止挂一漏万、如何防止法律规定阻碍技术创新和发展?
我认为,基于医疗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征,并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以就一些达成共识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争议较大的,可以暂时搁置;如果完全不作规定,由医疗机构自主掌握,可能会留下安全隐患,对行业健康发展和公众生命健康都造成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有必要对网络医疗的技术标准、权利义务、执业规范、法律责任等进行立法,通过立法来监管网络医疗的执业行为,保障网络医疗的安全有序。
(二)开展网络医疗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2015年2月10日,国家卫计委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卫计委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宋树立表示,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类别当中并无所谓“网络医院”这个类别,也不存在“网络医院”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由此可见,至今为止,通过网络医疗模式进行诊疗活动,并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但是,是否有必要立法,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呢?
我认为,网络医疗与传统诊疗存在重大区别,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需要开展网络医疗服务,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获得许可。法律依据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网络医疗属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其技术和设备涉及公众安全、人身健康,因此,应当具备特殊信誉、条件和技能,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必要通过立法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
在新的法律出台前,医疗机构拟开展网络医疗服务,并不需要进行特殊的许可,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无权自设特殊许可。
(三)网络医疗执业地点如何界定?
通过网络医疗提供诊疗服务,医务人员通过信息传导系统接诊患者,患者无需到医疗机构的物理地点就医,极大的便利了该部分患者,那么,医务人员是否需要留在医疗机构的物理地址接诊?还是只要利用医疗机构的IP地址登陆就可以呢?
我认为,互联网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连接,它能极大的便利连接各方,医务人员如果通过自己的设备就可以达到接诊患者的要求和目的,则不必拘泥于医疗机构的物理地址。试想,如果患者不必去医疗机构,要求接诊的医务人员必须呆在医疗机构,有何意义和必要呢?但是,网络医疗毕竟还是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在提供网络医疗时,有必要的技术和设备保障。
如果医疗机构进行网络医疗服务时,可以利用网络的连接优势,不受物理地址的局限,这将对目前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服务能力产生重大变革,即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就可以自由与患者进行问诊、沟通,并开具处方,这也将对医疗机构设立、运营提供全新的思路,广阔的视野,和更加丰富的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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