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核准2017―2018年度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
根据成都市劳动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劳发〔2001〕18号)规定,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对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等2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院制剂进行了审核。经过专家评审,现将核准纳入2017-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420种医院制剂目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核准的420种医院制剂纳入我市2017-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并按照乙类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不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新的政策出台外,有效期两年。原《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成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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