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6000中成药需改名,支持反对皆有理

来源: 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hnyyhyxh
 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1月18日讯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为进一步规范中成药的命名,起草了《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导原则》一出,迅速在业内引发“风油精可能不叫精”、“云南白药或将改名”等热议。

 

  该《指导原则》提出,除沿袭“避免重名”等原则外,中成药名称中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及企业名称。同时,“宝”、灵”、“精”及“速效”等字眼亦“不应采用”。《指导原则》不仅适用于新药命名,也适用于对已有中成药不规范命名的规范。

 

  该《指导原则》一出,迅速在业内引发“风油精可能不叫精”、“云南白药或将改名”等热议。

 

  不过实际上,多位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指导原则》数处采用的是“不应”“一般”等提法,且对必须改名的药名给予过渡期,相信政策落地后不会对所有相关药品名字“一刀切”。

 

  1、逾6000药品带“上榜”关键字

 

  《指导原则》里提出了中医药命名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提到,中成药品一般不以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亦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关于药理学、病理学名称。

 

  同时,不应采用夸大、自诩及不切实际的用语。而“速效”、“强力”、“精”、“宝”及“消炎”等中成药爱用名被列在此原则之后作为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原则》不仅适用于中药新药的命名,也适用于对原有中成药的不规范命名。这意味着新规一旦落地,一批消费者已经熟悉起来的药品可能需要以“新面目”面世。

 

  1月15日,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国产药品(中药)数据库中输入上述不应使用的关键词,而出现的药品名称则多达6370个——其中,仅含“灵”的药品就达到2750个。

 

  食药监总局为何突然提出这样一份《指导原则》?第三方医药服务体系麦斯康莱创始人史立臣表示,“此前,国家对中成药名称只作不重复命名规定。但与此同时产生了许多不规范行为,如非提纯产品名称中仍含‘精’、速效’产品起效时间难以判定等。此次改名是为减少误导消费者现象,进而规范中成药市场。”

 

  史立臣同时表示,食药监总局此举也是继去年我国先后发布中医药白皮书、中医药法之后,在中药监管趋严大背景下的顺势之举。

 

  在不提倡一部分名称的同时,《指导原则》还提倡在具有明确文献依据或公认文化渊源的基础上,将传统文化特色与药品名有机结合。其中一些名称就成为《指导原则》重点表扬的对象:“玉屏风”,以屏风指代人体抵御外界的屏障;“月华丸”,将滋阴润肺功效比喻为月之华彩。

 

  2、部分企业筹划应对之策

 

  对于这份《指导原则》,叫好者有之,忧心者亦有之。

 

  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就属后者之列。据了解,药品如需更名首先要再次申请,其次,药品包装、说明及标签等都需进行相应更改,不仅造成成本负担,新旧版本的交替还会给生产和质检带来管理压力。

 

  西南某知名药企高管对记者表示,“大范围改名确实带给药企一些压力,包括新的包装、新的市场推广方案以及重新给消费者建立认知等等。”

 

  他同时表示,自上周食药监总局公布《指导原则》后,其公司已经开始进行内部讨论,“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将企业的诉求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同时展开市场评估调查,做好预备工作”。

 

  史立臣则认为,更改包装带来的成本还不是大头,“最大的开销出现在药品更名后的销售阶段,药企需要花费资金重新树立品牌,培养消费者意识,对于销量大或已形成品牌优势的药企来说,这一挑战尤为艰巨。但对于非品牌药的生产商而言,反而可以趁改名之机抢占市场”。史立臣还透露,一些大厂商已经开始商议对策,争取在过渡期或改名后用贴标签的方式展示药品的曾用名,以建立消费者认知。

 

  不过,《指导原则》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中亦数次出现“一般”作为表述。此外,对沿用已久的药名,《指导原则》也明确提出,“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

 

  对此,前述药企高管表示,“适当时长的过渡期会让企业的压力相对平缓一些。”

 

  德仁堂董事长邹康禄亦表示,“《指导原则》已经给了药品生产企业一个适应过程。目前看来,我所了解的大部分药企还处于过渡性的观望状态”。

 

  邹康禄认为,虽然涉及改名的中成药品类众多,但类似云南白药、安宫牛黄丸等位属国家保密配方,享有特殊地位的药品应该不会被贸然改名。史立臣还认为,对于一些已经形成品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药品名称,或将不会被“一刀切”。

 

  云南白药对应《指导原则》

 

   “必要、合理”原则之第一项: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也不应用代号命名

 

  风油精对应《指导原则》

 

   “避免暗示、夸大疗效”原则之第二项: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精”“强力”“速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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