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违规卖处方药,举报最高得50万!

来源: 药店经理人/yaod366

来源:药店经理人综合整理


近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整治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药店违规,举报者最高可获50万!


《公告》中提到,“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药店存在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请立即拨打12331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实际上,海南省采用监督举报制度已经不是第一次,2016年10月,海南省食药监局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内部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企业员工对企业内部存在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最高将获50万元奖励,并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全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发现一律停业罚款,再犯吊证


对在本公告发布之后,继续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并顶格罚款20000元


该类药店在停业整顿后,如果再次被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店禁做4点、必做3点


此外,《公告》中还规定了关于销售处方药,药店禁做、必做的几点行为规范:


药店禁做行为


(一)不得不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二)不得对应当登记销售(俗称“双轨制”处方药)的处方药未进行登记即销售;


(三)不得未经执业药师(含远程电子审方)审核即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或远程审方设备损坏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四)不得伪造处方、处方药未做电脑购销记录等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药店必做行为


药店必须认真落实便利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以及疾病突发患者紧急购药的相关措施。


(一)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患者若出具有效病历本中的用药医嘱,药店应销售相关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除外);


(二)对急症、急救、紧急处理用药,药店应根据患者需求,在其未能出具处方的情形下限量销售2次剂量的处方药;


(三)药店应按规定做好上述药品的拆零销售,不可拆零的液体药品可一次销售最小剂量包装的整瓶。


上述特殊情形的处方药销售管理,详见琼食药监药通〔2016〕34号、45号文件。


附全文: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治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的公告

2017年第1号)

 

为加强抗菌药物等处方药的规范管理,有效遏制抗菌药物的滥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6年以来,已经开展两轮次整治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专项行动,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大幅度减少,今后该专项整治将继续进行,直至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一、药店禁做行为


(一)不得不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二)不得对应当登记销售(俗称“双轨制”处方药)的处方药未进行登记即销售;

(三)不得未经执业药师(含远程电子审方)审核即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或远程审方设备损坏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四)不得伪造处方、处方药未做电脑购销记录等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药店必做行为


药店必须认真落实便利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以及疾病突发患者紧急购药的相关措施。


(一)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患者若出具有效病历本中的用药医嘱,药店应销售相关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除外);

(二)对急症、急救、紧急处理用药,药店应根据患者需求,在其未能出具处方的情形下限量销售2次剂量的处方药;

(三)药店应按规定做好上述药品的拆零销售,不可拆零的液体药品可一次销售最小剂量包装的整瓶。


上述特殊情形的处方药销售管理,详见琼食药监药通〔2016〕34号、45号文件。


三、对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对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从严从重处罚。


对在本公告发布之后,继续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并顶格罚款20000元。该类药店在停业整顿后,如果再次被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发挥群众监督社会共治的力量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药店存在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请立即拨打12331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9日

本文为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