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辽宁普升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配送资格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回辽宁普升医药有限公司药品GSP证书的通知》(辽食药监市发[2016]144号)规定,经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恢复辽宁普升医药有限公司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因辽宁普升医药有限公司配送资格恢复而需要建立配送关系的,请按照有关规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重新建立。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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