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又可以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啦!但前提条件是……

来源: 21世纪药店/cn21ydb

2月6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启动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无论是否“官办”,只要达到相应“门槛”,均可自愿申请。此次申报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妇儿医疗机构实行政策倾斜。根据相关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须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配备至少3名药师。


一直以来,北京在推行医保定点药店上就显得相对谨慎。截至2015年,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当地的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已分别达到716家、1408家、1728家、1082家。而北京医保定点药店目前只有88家,此次也是多年来北京首次针对零售药店新增医保定点的申报,极有可能促使北京医保定点药店实现大规模扩容。


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总经理李庆福第一时间做出回应:近闻心花怒放,细看条件高上;符合条件挺难,估计又得烧钱;药店要想定点,撸起袖子大干。


据了解,此次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将对所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一视同仁,不管是政府办还是社会办医药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此次新增申报工作,医疗机构自本月27日起即可申报。药店分两批分别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本月13日起申报,其余零售药店以及第一批未申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自5月22日起可申报。


根据此次通知,对零售药店的申报的条件进行了以下规定:


按照北京市区域规划,考虑人口分布、群众购药需求等因素,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要求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非法人门店和经营时间长者优先。

 

定点药店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且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5年以上,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3年以上;符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中的三类一级零售企业要求,且在申请和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均为三类一级零售药店;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定点药店近3年须无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当期计分周期及上一个计分周期内,不得存在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的、药品购进渠道不可追溯等情形。零售药店还要依法参加社保,并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预计北京大概能有1000家左右药店符合条件,但这还只是医保药店真正发挥作用的第一步,更关键的是何时真正实现社保卡实时联网刷卡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次北京医保定点药店资格获得方式有了明确的改变,但在药店内购药报销的方式并没有调整,即取得定点药店资格后,参保人员在医院看病后,如需外购药品,凭医院出具的加盖外购专用章的处方可到医保定点药店购买,之后再进行手工报销。这恰恰是导致北京医保定点药店难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确实,由于北京医保卡不能在药店使用,消费者在慢性病、常见病取药的主要途径仍为大型医疗机构,致使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与用药服务商的功能重叠,造成医疗资源利用不足,医院患者人满为患。有药店经营者就此表示,建议社保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部门、食药监部门,在北京实质性建立医保定点药店,开通医保卡实时结算功能,引导慢病和常见病患者用药向零售药店分流,缓解医疗机构就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