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整理了卫计委审批的新食品原料(原新资源食品)及普通食品等公告,截止2017年02月06日。
2016/2/6
2月6日,国家卫计委政务大厅新公布四类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分别为黑果枸杞、磷虾油、桑叶提取物、人参组织培养物(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终止审查原因各异。
— 黑果枸杞 —
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黑果枸杞分布于宁夏、甘肃、西藏等。青海省相关部门出具了黑果枸杞(LyciumruthenicumMurr.)在青海具有长期食用历史的证明,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卫生安全指标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磷虾油 —
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本产品是以磷虾为原料,经水洗、切碎、酶解去壳、干燥等工艺加工成粉后,再经乙醇提取、过滤、浓缩等工艺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磷虾油(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6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除生产工艺中与原公告相比增加酶解工艺外,其他要求按照已公告的磷虾油有关公告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 人参组织培养物 —
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
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原卫生部于2012年批准公告人参(人工种植)(PanaxGinsengC.A.Meyer)为新资源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人参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人参组培不定根是人参种源诱导出愈伤组织、分化培养形成不定根,通过筛选获得工作种源,再经三级培养、清洗、干燥等步骤制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参照人参的有关要求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桑叶提取物—
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本品是以桑叶为原料,经水提、微滤、超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该工艺属传统工艺,与桑叶(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具有实质等同性,其卫生安全指标按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2016/12/30
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989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薰衣草管理方式的请示》(冀食药监〔2016〕51号)收悉。经商农业部和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NY/T 1741-2009)将薰衣草列入绿叶类蔬菜范围,主要是基于农业行业科学分类,不涉及具体管理方式。
二、关于薰衣草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年3月9日发布)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程序进行申报。
2016/5/30
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2016年第6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发酵乳杆菌CECT5716(Lactobacillus fermentum) 等3个菌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通过。将发酵乳杆菌CECT5716(Lactobacillus fermentum)、短双歧杆菌M-16V(Bifidobacterium breve) 列入《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将凝结芽孢杆菌(Bacillus coagulans)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2016/4/6
关于小牛葡萄球菌等3菌种的公告(2016年第4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小牛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vitulinus)、木糖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xylosus)、肉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carnosus)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通过,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2015/3/9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有关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上述办法和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番茄籽油、枇杷叶、阿拉伯半乳聚糖、湖北海棠(茶海棠)叶、竹叶黄酮、燕麦β-葡聚糖、清酒乳杆菌、产丙酸丙酸杆菌为新食品原料;调整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批准低聚木糖的来源、食用量和生产工艺要求。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2014〕273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 glabra Lodd. var. mandshurica (Maxim.) Hand. -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2014/8/2
关于西洋参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03年9月12日,原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庆元县卫生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可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 号)提出了回复意见:“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目前,《食品卫生法》已废止。依据《食品安全法》,我委将新资源食品已改称为新食品原料。有关新食品原料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该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2014/7/18
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等的公告(2014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海藻糖按照普通食品管理。
2014/7/14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2013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2014/6/26
关于批准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14/5/30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塔格糖、奇亚籽、圆苞车前子壳为新食品原料;同意罗伊氏乳杆菌(菌株号DSM17938)用于婴幼儿食品;变更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批准蛹虫草的食用量、质量指标要求和使用范围;增加塔罗油为原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批准植物甾烷醇酯的原料,并扩大植物甾烷醇酯使用范围。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14/5/2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海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将灵芝(赤芝)和紫芝划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或者调整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2013〕34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灵芝(赤芝)和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2014/5/1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滨海白首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27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滨海白首乌”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苏卫监督〔2013〕38号)收悉。经研究, 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一、你厅来函所称“滨海白首乌”规范名称应当为“萝藦科鹅绒藤属植物耳叶牛皮消(Cynanchum auriculatum Royle ex Wight)”,不应与何首乌、白首乌混淆。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厅将耳叶牛皮消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
2014/5/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2014/4/16
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壳寡糖、水飞蓟籽油、柳叶蜡梅、杜仲雄花、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14/4/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2014/3/1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将“五指毛桃”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粤卫〔2013〕6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们将五指毛桃(桑科榕属的粗叶榕,拉丁学名Ficus hirta Vahl)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13/12/24
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磷虾油、马克斯克鲁维酵母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13/12/20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中链甘油三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514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你协会《关于请批准中链甘油三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请示》(中国食协〔2013〕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链甘油三酯即中链脂肪,天然存在于棕榈仁油、椰子油等食品和母乳中,是膳食脂肪的来源之一,主要成分是“辛,癸酸甘油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中链甘油三酯可作为食品原料或乳化剂使用。中链甘油三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执行;作为乳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癸酸甘油酯》(GB28302-2012)的规定。
2013/10/30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裸藻、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丹凤牡丹花、狭基线纹香茶菜、长柄扁桃油、光皮梾木果油、青钱柳叶、低聚甘露糖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13/8/28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牛蒡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冀卫办监督函〔2013〕20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和使用牛蒡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二、牛蒡子仍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执行。
2013/8/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你协会《关于低聚果糖使用的请示》(中生发协〔20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低聚果糖是常用的食品配料,也是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用于婴幼儿食品及调制乳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低聚果糖作为食品配料用于其他食品时,应当符合相应食品的标准。
2013/5/14
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 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公布沙棘叶、天贝(以大豆为原料经米根霉发酵制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上述物质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2013/4/10
关于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86号):海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调整冬青科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2012〕38号)收悉。经研究, 我委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Ilex kudingcha C.J.Tseng)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13/1/22
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13]17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你局《关于商请将小麦苗与大麦苗同列为普通食品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12]910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此复。
2013/1/4
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茶树花、盐地碱蓬籽油、美藤果油、盐肤木果油、广东虫草子实体、阿萨伊果和茶藨子叶状层菌发酵菌丝体为新资源食品。
2012/11/12
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蛋白核小球藻、乌药叶、辣木叶为新资源食品,变更新资源食品蔗糖聚酯的食用量,公布梨果仙人掌(Opuntia ficus-indica(Linn.)Mill,米邦塔品种)为普通食品。
2012/8/29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
2012/8/28
卫监督函〔2012〕306号:吉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玉米须类产品安全性管理原则的请示》(吉卫文〔2012〕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玉米须在我国有一定的食用历史,未发现安全性问题,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2012/8/28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增加菊芋作为新资源食品菊粉的原料,公布抗性糊精作为普通食品。
2012/5/8
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Leuconostoc.mesenteroides subsp.mesenteroides)列入我部于2010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允许平卧菊三七(Gynura Procumbens (Lour.)Merr)、大麦苗(Barley Leaves)为普通食品。
2012/3/2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柑橘纤维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2012〕262号):陕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关于柑橘纤维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函》(陕卫监函〔2011〕287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以柑橘类水果为原料制成的柑橘纤维属于膳食纤维,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专此函复。
2012/1/20
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
2012/1/10
卫监督函〔2012〕8号:吉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2011/12/8
关于参茸酒等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2010年11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人参、丹参、西洋参、党参、马鹿茸等物质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含上述成分的配制酒,只能作为保健食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生产含上述物质的产品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生产保健食品申请。特此通知。
2011/9/22
卫生部关于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名称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300号):
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要求对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同一性给予证明的请示》(浙卫〔2011〕26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根据规范使用简化字的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将原标准中的“甙”改为“苷”,其中“甜菊糖苷”与《食品添加剂甜菊糖甙》(GB8270-1999)中“甜菊糖甙”为同一物质。此复。
2011/5/18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
2011/3/22
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
201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翅果油和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作为新资源食品,将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和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列入我部于2010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2010/10/29
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雨生红球藻、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为新资源食品,允许水苏糖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将费氏丙酸杆菌谢氏亚种列入我部于2010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2010/10/21
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
2010/10/8
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各省局不再受理企业的此类申请。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通知企业,生产含上述物质的食品应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特此通知。
201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诺丽果浆、酵母β-葡聚糖、雪莲培养物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针叶樱桃果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2010/4/2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请见食用菌种目录。
2010/3/9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Prunella vulgaris L.)、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 paniculata L.)、鸡蛋花(Plumeria rubra L.cv.Acutifolia)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
2009/12/22
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茶叶籽油、盐藻及提取物、鱼油及提取物、甘油二酯油、地龙蛋白、乳矿物盐、牛奶碱性蛋白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2009/9/27
关于批准γ-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γ-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
2009/7/22
卫监督函〔2009〕326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2009/3/25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
2009/3/16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 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
2009/3/1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精氨酸是否可以作为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034号)收悉。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听取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调查情况汇报,并对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现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下简称CB2760)规定,L一精氨酸属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则,L一精氨酸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根据来文所附产品标识和你们对该产品精氨酸含量检测结果,该产品中的精氨酸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办此案件,请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专此函复。
2008/12/23
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莲芯、莲子芯精华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2008/8/11
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羊胎盘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湘卫报〔2008〕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羊胎盘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此复。
2008/9/9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低聚半乳糖、副干酪乳杆菌(菌株号GM080、GMNL-33)、嗜酸乳杆菌(菌株号R0052)、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R0011)、水解蛋黄粉、异麦芽酮糖醇、植物乳杆菌(菌株号299v)、植物乳杆菌(菌株号CGMCC NO.1258)、植物甾烷醇酯、珠肽粉为新资源食品。
2008/5/16
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
2007/5/18
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8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作为何种食品管理的请示》(卫监秘〔2007〕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需要对其安全性等资料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此复。
2004/8/17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04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于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食品新资源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上述类别新资源食品的卫生审查批件,并停止受理上述类别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的转让、变更、补发。
2004/3/4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66号):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是否可用作为食品原料等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毛发不是食品原料,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对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此复。
2003/9/1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
]311号):庆元县卫生局:你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可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此复
2003/9/11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58号):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此复。
2003/3/17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活性炭”能否作为食品的请示(宁卫函发〔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此复。
2002/12/17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08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2〕1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纳豆在我国已有一定的使用历史。以枯草芽胞杆菌发酵生产的纳豆应按普通食品进行管理。此复。
2001/9/14
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保证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卫生部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2001/7/5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保护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二、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生产商应自行清理;对于变更原料的,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001/6/7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
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三、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批准的开发利用的证明。
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六、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向我部提出原料备案或变更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附件:参照文件目录
参照文件目录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林业部、农业部发布;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发布实施;
3、 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 国家林业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第二批 国家林业局2000年2月2日发布实施;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
2001/5/23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金箔酒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1〕2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此复。
来源:王鹤松、张钟月
图片来源:网络
声明:本文为转载。我们不对其内容和观点负责。转发必须注明来源和作者。
沟通 • 交流 • 讨论!欢迎加入《健康霄云汇》小伙伴交流群!
作为“健康中国”的建设者,您是否对国内外健康产业有所感悟?您是否对中国的健康产业有所期待?请把您的所见、所思写下来吧,与《健康霄云汇》和她的读者们共享!
《健康霄云汇》期待您的来稿!
稿件要求:
内容与大健康产业相关。
政策法规分析、行业发展预测、市场分析与规划、热点事件跟进与评述、科技成果报道等,以及一切行业感兴趣的话题,都是我们所需要的。
作品具有个人观点,有深度有思考。
欢迎原创、独家作品。
投稿方式:
邮件发送至jiankangxyh@163.com
电话垂询:
400040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