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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挥药师作用。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这意味着“十三五”期间执业药师管理进入新阶段,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目前,我国对于执业药师查处的主要政策和手段如下。
管理环节主要政策
其一,零售药店开办或换证申请环节需要执业药师。大部分省份在此环节出现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问题。但是,由于执业药师在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分布不平衡,严格执行“无执业药师关闭药店”的规定,将使很多农村或偏远地区药店消失,所以一些省份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变通处理。比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从业药师替代执业药师。笔者认为用好“执业药师多点执业”这个政策,允许城市执业药师在农村或偏远地区药店兼职更利于执业药师的长远发展。
其二,在日常监管环节,第一种管理措施是检查证明执业药师在岗的资料,比如社会保险记录、上岗证书之类。第二种管理措施是查执业药师有没有审核处方药的处方,有的地区曾经尝试用技术手段(互联网实时监管、指纹识别审方等)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后者除了形式上审核处方外,还应该更实质性地每隔一段时间考查审方执业药师的业务能力。比如聘请有临床药学背景的药师抽查所审核的处方,询问审方执业药师的审核过程。这样既可以核实执业药师是否真实在岗,也可以保证执业药师真正执业,从而促进执业药师执业的良性发展。第三种措施是药品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比如海南省在这项制度中规定的举报内容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执业药师在其他企业兼职、挂靠”。
其三,在GSP飞行检查环节,近年来,有很多“挂证”执业药师被通报,但是处罚措施震慑力度不够,不足以抑制“挂证”行为。一些“挂证”人员钻制度漏洞,此地出事后,可以想办法到异地“挂证”。国务院出台的诚信体系建设如果实现诚信记录全国可查,相信对于制止“挂证”行为会有很大的作用。
其四,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准入环节,其中在准入环节,大部分省份对在岗执业药师提出了要求,重点核查的是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但是,这项措施可能会阻碍农村地区或偏远地区的药店进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因为很多药店收入低,根本就买不起社会保险。所以,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研究更合适的审核执业药师在岗情况的手段。
其五,打击“挂证”中介环节,“挂证”行为一种是药店与个人直接交易,另一种是借助“挂证”中介交易。第一种情况借助管理可以控制住,但是第二种情况处理难度很大。因为“挂证”中介更有动力研究对付“在职在岗检查”的方法,并传授给“挂证”执业药师。
管理面临难题
其一,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的协调。比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准入环节需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执法,这其中的焦点问题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执业药师没有管理权限。各类“挂证”中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管理权限,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需要介入,才能将执业药师“挂证”从源头管控。
其二,执业药师收入提高与“挂证”激励之间存在矛盾。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各地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这项措施有利于提高执业药师的收入,但是执业药师收入越高,“挂证”行为可能会越频繁,并且还可能造成医疗保险补偿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这项政策失败。
其三,“多点执业”和“挂证”需要政策区分。国务院最近发布的《若干意见》规定“探索药师多点执业”。那么“多点执业”与“挂证”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在“多点执业”和“严查在职在岗”两种政策之间发生冲突,最后就有可能使两种政策都流于形式。
查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事关执业药师职业的良性发展,但是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多个政策间的协调联动,也涉及到执业药师的准入、实时监管、诚信体系建设,最后还关系到药店的长远发展。所以,政策必须跟上,具体的措施还需要在政策运行中探索。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 左根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