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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在异地购房需提供:异地就医申请表、医疗手册、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异地房产证复印件。
2、申请人投奔配偶或子女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申请表、本人医疗手册、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所投奔的配偶或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异地房产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或社区(灵活就业人员)开具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异地安置就医人员住院报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日期生效后在定点医院就医,严格执行住院三日内备案(备案电话0418--2266022),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当年报销。报送材料时需提供异地就医审批表、医疗手册、医保卡、费用收据、费用明细、病志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需加盖所选异地两家医院公章(当地医保部门批准的二级或三级甲等医院)及所在城市医保部门公章,单位退休人员需在申请表上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2、异地安置就医审批手续于每年11月份办理,次年1月1日生效,一年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异地就医生效后,除急诊外在我市不再享受住院、大病等医保待遇。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享受慢性病人员需到人社局医保科进行慢性病门诊变更登记。
3、异地安置就医人员个人帐户金额如需返还,应于每年11月份前将医保卡交由所在单位负责医保的工作人员,方可返还个人帐户金额。
4、异地安置就医审批表审批盖章后,请妥善保管,如有变更或取消须将原表(两份)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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