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新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正在进行,提醒大家在参保缴费同时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参保人员需在市内住院的,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可自主选择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入院72小时内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②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由指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管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补办备案手续。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限定在就医地的公立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然后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由参保居民本人持其社保卡及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等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出具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未按规定办理住院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献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