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申报(包括复查)认定工作即将开始,申报从3月15日开始,截至3月31日。慢性病病种范围1.陈旧性心肌梗塞;2.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高血压性心脏病;4.高血压性肾病;5.脑梗塞;6.脑溢血后遗症;7.糖尿病合并冠心病;8.糖尿病肾病;9.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10.糖尿病合并白内障;11.糖尿病合并肢体感染溃烂;12.肺心病心功能不全;1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14.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15.肝硬化;16.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关节畸形伴功能障碍;17.精神分裂症;18.再生障碍性贫血;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甲状腺机能亢进。慢性病医疗待遇“慢性病”参保患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73%,单个病种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认定范围1.新申报人员:首次申报慢性病或增加新病种的参保职工。2.复查人员:2012年认定为慢性病且现仍在职的参保职工。认定程序符合条件者可到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或复查表,并按规定提供其他所需材料。参保单位医保专管人员分别将本单位新申报慢性病人员和复查人员汇总上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体检,然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注意事项1.2016年3月10日——3月31日为申报时间(包括复查),具体体检时间另行通知。2.对无故不参加体检,单位又未出具相关证明的申报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对因个人或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现象,本年度内不再补办。3.体检费用由申报职工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