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按统筹管理的特殊门诊),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第二次住院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报销比例: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具体分段及报销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含30000)元,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按75%报销,二、三级医疗机构按70%报销;30001元至60000(含60000)元,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按80%报销,二、三级医疗机构按75%报销;60001元至120000(含120000)元,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按85%报销,二、三级医疗机构按8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