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又有好事?大连人社局2017年1号文件也是关于医保的!

来源: 闲话医保/renshengwuxin


    前几天,我们刚刚关注了国家审计署的2017年1号文件,没想到大连市人社局2017年1号文件也是关于医保的,看来医保患者的春天正式拉开了序幕。

    无心姐暗自窃喜:今年不会是医保年吧?只要是关于医保的文件,多半是利民惠民的政策,我们快一起看看吧!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号文件《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里主要调整了三方面的内容:

1、关于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和待遇支付问题

2、关于年度内住院个人负担过重补助比例问题

3、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康复结算问题


只有了解政策的人才会及时把握自己的命运。


关于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和待遇支付问题

(-)参保人员转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应在异地就医前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因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异地就医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条件,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 (合参保人员由异地转诊医疗机构转往其它医疗机构), 或符合急诊、 急救条件, 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的, 在异地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为40%;退休人员为25%。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 残疾人为60%; 成年居民、大学保人员为40%。

3.参加农民工基本疗保人员为 40%

(三)参保人员转往统等区域外住院治疗,转诊单在当次治疗期内有效。因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需要连续、多次治疗的, 转诊单一年内有效。

(四)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一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逾期申报的,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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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度内住院个人负担过重补助比例问题

2017年度,工基本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合异治疗)因住院、 恶性肿诊放疗、门诊透析等,发的符合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额累计超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工基本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35%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属于低保人员,补助比例为7o%。在新的政策出台前, 维持上述比例不变。

放弃谁都可以,千万不要放弃自己!

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康复结算问题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发生的医疗費用, 医疗保险统等基金实行按床日均次费用结算。 具体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治疗结束后进行康复的,康复期为6个月。其中,康复之日至3个月(前90天), 统等基金床日均次费用支付标准为280 ; 4至6个月(后90天),统等基金床日均次费支付标准为230元。因其疾病治疗结束后进行康复的,康复期为3个月(90天), 统筹基金床均次费用支付准为230元

居民基本疗保险参人员中,人、大学生和农民工基本医疗险参保人员康复的,康复和统筹基金床日均次费用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老年居、残疾人、低保人员康复,康复期按述标执行, 统筹基金床日均次费用支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80%。

  (二)参保患者因多种疾病同时进行康复的,康复期不累加, 按其所患疾病最长康复期执行。 参保患者一个康复期结束后, 因不同疾病(合不同部位创伤或置换)再次进行康复的,可重新计算康复期 。 参保患者康复期未结束中途退院的, 按实际康复天数x床日均次费用标准结算医疗费用; 退院后再次住院康复的,康复天数累计计算。参保患者康复期满后,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 医疗保险统等基金按普病费用标准结算。 参保患者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伤害, 属于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情形的, 按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患者连续在同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康复,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或康复的,分别负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参保患者康复期中途出院或退院后, 再次住院康复的, 负担再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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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不闲,医保是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