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参加生育职工生育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生育保险支付审核表》,持本表及产假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保险服务证及自愿申请办理的独生子女证在市医疗保险中心加注备案意见,交由接生医院医保窗口直接核报;市外医院生育费用在市二院医保窗口核报。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的费用、生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1)正常生育
①产前门诊检查:标准不超过800元;
②正常产:三级以上医院36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二级以下医院1600元(单胎或双胎顺产);
③多胎或难产: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400元,二级以下医院2000元
④剖腹产: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二级以下医院2600元
(2)终止妊娠
①怀孕2个月以内终止妊娠(未住院),标准为300元。
②怀孕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住院):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二级以下医院500元;超过6个月以上,每增加一月,增加100元。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不足的按实际金额支付。
(3)计划生育手术
①孕情(环情)检查:20元;
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院140元,二级医院120元,二级以下医院100元;
③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200元, 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
④输精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二级以下医院600元;
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
晚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55天;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产假为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为42 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