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分三大类20种:
Ⅰ类(4种):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Ⅱ类(8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癫痫、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
Ⅲ类(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耐药性结核病。
经市、县(区)医疗经办机构确定的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市、县(区)医疗经办机构批准,患有以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50%。Ⅰ类报销限额为3万元,Ⅱ类报销限额为2万元,Ⅲ类报销限额为1万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报销总额不超过当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保
经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老年糖尿病合并症、老年慢性肺心病、类风湿、精神分裂症、红斑狼疮、慢性乙型肝炎、尿毒症、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晚期和进行肾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50%。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不超过2000元。
注:以上政策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请咨询同级农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