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入院必须符合临床入院标准,经临床专家鉴定不合格的,医保中心不予核销。
二、关于出院带药:依据朝政发:【2001】33号,参保人员出院时,属治愈出院的,可带2日与本次住院治疗疾病相关药物;属好转出院的,可带7日量的治疗药物;慢性病可带15日量的治疗药物;肝炎、结核病、精神病可带30日量的治疗药物;出院结账时不得预收各种检查、治疗费用。
三、关于大慢病患者门诊费用:持朝阳市门诊特定项目鉴定证的异地居住(工作)人员,申报门诊医疗费时,须提交合规清晰的门诊收据及处方。
四、依据朝人社发【2016】92号,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不区分就医地,均按照辽宁省医保目录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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