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深圳女工车间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往医院,因抢救超48小时而未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一案,再度引起了社会对“48小时”视同工伤这一法规条款的争议。如何正确认识“48小时”视同工伤这一法规条款?1“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章节中,有两个概念必须要搞清楚,一是工伤、二是视同工伤。这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举两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某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中,因高空坠物被砸伤,在医院救治了3天后死亡,其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工厂职工在车间工作时,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救治3天后死亡,因其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为什么?因前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抢救多长时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是因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造成的死亡,就有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由此可见,现在许多人将“48小时”的视同工伤规定与工伤混为一谈,动辄就说“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工伤48小时限制”,这是不准确的。2视同工伤是为了更好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是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外延工伤保险是为了减少职工受到职业事故伤害、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了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让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得到保障。3从世界范围看,各发展中国家甚至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目前均未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虽然日本已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其也是严格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死亡”的范围之内。日本规定的“超负荷”,不仅指发病近期(近一周内)的工作情况,还需考虑长期(近一个月乃至近半年内)疲劳的积累,而且可以认定为“过劳死”的疾病,只限于脑血管和心脏方面的疾病。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加完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建立。目前,对于那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职工来说,是可以通过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得到相应医疗费用等方面保障的。 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微信号 daveshi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