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次性告知(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
一、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35%征收。
二、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并为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生育津贴包括: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企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
不超过上年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
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生育保险刷卡结算手续:
参保女职工即将生育的人员应在产前持结婚证、《福建省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和社会保障卡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预产登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应持男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结婚证、《福建省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预产登记,其生育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刷卡结算。
七、 基金征缴
地税部门按月征缴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按照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在三个月内补缴的,可视为连续缴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三个月的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将按规定重新计算。
八、 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凭原参保地参保凭证,合并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合并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九、参保人员变更
1. 增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提供材料:电子版《生育增员表2》;《南平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企业单位的职工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身份证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2. 减员:指劳动关系转出、开除、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死亡、退休。提供材料:南平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及《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减员明细表》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供《南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第二联。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一览表
项目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文件依据
流产
怀孕未满4个月
15天
5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南政办〔2014〕158号
怀孕满4个月
42天
怀孕满7个月
98天
2000元
顺产
98天
2000元
剖 腹产
113天
4500元
多胞胎
每增一胎
15天
500元
注: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生育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表1.01
2. 地税电脑编码申请表及复印件(A4纸);
3.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及复印件(A4纸);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A4纸);
5.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A4纸);
6. 单位职工工资财务报表及全体职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A4纸);
7. 参保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
二、办理生育保险人员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电子版《生育增员表2》;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增员申报表》;
3.职工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一式二份;
2. 参保职工和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
3.《结婚证》及复印件(A4纸);
4.《福建省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及复印件(A4纸);
5.《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A4纸);
6. 加盖公章的医疗费票据原件;
7. 加盖公章的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8. 加盖公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9. 加盖公章的剖腹产(多胞胎、流产)证明;
10. 参保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配偶为城镇户口的应持《失业证》及复印件(A4纸),配偶为农村户口的应持村委会的失业证明,如有参加城乡医保,还需提供参保证明。
备注:欠费期间医保经办机构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12333
服务窗口(参保缴费)7860338 7827410 7832847
投诉电话:7832451
网站查询:www.fjnpyb.com.cn(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