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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本公告招聘岗位分为:B0类为高级专技岗位、B1类为医疗类岗位、B2类为药学类岗位、B3类为检验类岗位、B4类为中医类岗位、B5类为护理类岗位。
招聘报名工作全市同步,笔试工作与省里同步,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工作由市及各区县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公示、聘用由市及各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分别组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技能要求和其他条件;
(五)应聘初级岗位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6年2月17日以后出生),应聘中级岗位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1年2月17日以后出生),应聘高级岗位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66年2月17日以后出生)。
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7年2月17日9:00-2月20日16:00。
查询时间:2017年2月17日9:00-2月21日11:00。
缴费时间:2017年2月17日9:00-2月21日16:00。
审核时间:2017年2月17日9:00-2月21日11:00。
报名地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sdzb.hrss.gov.cn)“事业单位招聘”专栏。
1、网上报名: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内容,按规定的报名时间(以报名系统时间为准)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全面、详实地填写、提交相关个人应聘信息,并上传有关证件、材料电子版照片。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信息经初审通过后,不能更改。因信息填报不够及时、全面、准确而导致未通过审核的,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须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身份证及信息必须一致。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证件、证明(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为保护应聘人员的个人隐私,报名信息中将不再涉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报名、笔试信息在市人社局网站发布,市及区县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的信息分别在市卫计委(www.zbws.gov.cn)或市卫生人才网(www.wsrc.gov.cn)及各区县卫计局(地方事业局)网站发布,市及区县拟聘用人员公示信息分别在市及区县人社局、卫计委(卫计局、地方事业局)网站发布,应聘人员应注意及时查看。由于本人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2、网上初审: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并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同时做好咨询工作。对符合应聘条件的,应初审通过;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要初审不通过并说明原因,其中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材料。对通过网上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应聘人员在网上提交应聘信息后,可在查询时间内查询报名网上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除应聘免笔试的岗位或符合享受免笔试考务费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弃权。缴费成功后(应聘免笔试的岗位或免笔试考务费的人员审核通过后),应聘人员于2017年3月15日—19日登陆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4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免笔试考务费,上述应聘人员在网上初审通过后,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00-16:00到淄博市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327办公室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报名结束后,除B0类岗位外,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倍(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岗位、中级专技岗位、急需岗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按2倍)的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照1:3的比例(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岗位、中级专技岗位、急需岗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按1:2)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或取消招聘岗位。取消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将不能改报,做退费处理。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市及各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具体负责。笔试后,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由本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审核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市及各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公告。
B1类、B2类、B3类、B4类、B5类岗位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B0类岗位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
(一)笔试
笔试采取与省里统一时间、统一试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下午14:00—16:30。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结束后,B1类、B2类、B3类、B4类、B5类岗位按照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不满规定面试比例的按实有人员确定。上述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人员,笔试成绩不得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
B0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经网上报名初审通过的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范围。
(二)面试
面试根据岗位特点,采用专业测试、结构化测试、情景模拟、答辩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面试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的方案,由市及各区县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具体要求详见市及各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面试公告。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
(三)总成绩计算
面试结束后,B1类、B2类、B3类、B4类、B5类岗位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B0类岗位以面试成绩作为考试总成绩。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未按时提交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等材料的视为放弃考察、体检资格。如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进行比较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免笔试的岗位、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岗位,按预先规定条件或加试确定。
应聘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科室)归类合并招聘岗位的人员,将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择具体招聘单位(科室)。如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按前述办法确定排序。
考察、体检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和弃权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有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考察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由市及各区县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照实收取。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
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检查项目。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及各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招聘公告中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签订合同时按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原则上按照招聘岗位类别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必须于3年内取得所聘岗位相应的执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公立医院新聘用人员按照深化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行人员控制总量管理。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招聘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咨询、监督电话及公告网址见附件。
应聘人员如果认为招聘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应聘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有效,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公开招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文件和招聘公告规定执行,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处理。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不服从招聘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聘工作秩序的,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可对其作出取消本次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机关医院人事科
0533-7865677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sdzb.lss.gov.cn/r/2017/02/07/48819.html
(供稿: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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