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文:Dana
药品价格可追溯机制像一张「天罗地网」向医药界扑来,本文将揭示这张「天网」的编制过程及影响评估分析。
天网正在编制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关于建立药品可追溯机制,是这样描述的:
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
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我们注意到,相对于此前价格追溯机制的片言只语,此次进一步阐述及相对细化,提出了该机制由药监部门牵头跨部门建立,并实现数据共享的可追溯机制。
由于涉及药品流通监管、药品采购、医保支付以及税务部门,该制度的出台将对药品价格监管水平从过去「单兵突进、九龙治水」的碎片化管理状态,逐步演变成多部门数据共享的联合协作机制,对药品厂商的价格体系维护造成了很大挑战。
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早就存在
事实上,对于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早就存在,国家发改委直属单位--价格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国内、国际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在全国设有9000多个价格监测点,监测地区覆盖31个省(区、市)的325个市、县。监测品种达几千种,监测周期分为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
但是,价格监测由于只是单一部门的制度,并且在动态数据的来源、汇总、分析较为狭窄,与「可追溯」的目标有不小的距离,因此在医改背景下,有必要进行升级、完善。
多部委合作的先例
事实上,多部门的协作早已展开,2016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食药监总局签署《信用互动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共同建立信用互动机制,联合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本部门信用评价信息中记录对方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要共同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环境。
2016年9月,对于失信企业的监管扩展到国家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28个部委,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讨论及意见征求,其中已经涉及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其中提到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数据来源:
相关数据来源
1、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利药品、独家药品有关信息;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
3、工信部消费品司:短缺药品品种信息;
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药品使用频次排名信息;
5、中国药学会:2014年度药品销售金额及相关企业市场份额信鼻;
6、OTC协会:品牌0TC品种及生产企业信息;
7、近年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信息。
药价碎片化的监管现状
但对于药品价格来说,似乎尚未形成联合协作机制,分部门、碎片化仍是药品价格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各部委对药品价格的监测现状
1.药监部门:日常监管+94号公告+两票制监管
自2016年5月3日,国家食药监理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来,药品流通行业的整顿力度前所未有,各省陆续开展药品流通企业整治行动,药品购销环节的「证、票、账、货、款」是否一一对应是其中一个整治的重点。
「两票制」席卷全国已成不可挡之势,各省份均已着手针对「挂靠」、「走票」发布整治方案,厂家如继续采用「底价开票」的经营模式,在对票据进行全流程管理的两票制要求下,价格将会曝光,价格体系面临崩溃。
2.发改委(物价部门):价格监测+专项调查
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该部门退出了对药品价格的管理。事实上,药品价格监测与出厂价格、成本相关的专项调查一直在进行。
国家发改委早在2010年就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2011年12月发改委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自此开始实施新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已经成为近年来发改委开展多轮药品调价的重要依据。根据《暂行办法》指出,调查人员在调查药品出厂价格的时候,要明确区分调查药品的销售方式:一是自主销售,二是代理销售;三是委托加工;四是其他方式。
2013年为了解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和有关情况,以及时制定调节药品价格,国家发改委决定对60家药品企业进行成本调查和出厂(口岸)价格调查。
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讨论及意见征求,监测对象在270-480个之间,并且做出了监测遴选依据、范围及数据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介绍。制定重点药品监测目录,重点监测品种以医保药品为主,其中不乏专利、独家品种;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药品。不难看出,一些用量大、价格高、交易频繁的药品的重点监测,将成为发改委工作的常态。
对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实行监测和实时信息发布,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5部委关于药价监管的相关内容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根据公开资料整理而成
3.卫生计生部门:药品采购的结果
2015年7号文、70号文发布后,新一轮药品采购逐步展开,2015年10月,由国家卫计委主办,国家卫计委统计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的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简称:国家药管平台)网站正式上线。
截止目前,各省市纷纷发布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国家药管平台采集全国各省市药品招标最低价,国家药管平台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价格透明。药品的市场准入及招标采购与销售原本断开的环节,在新的药品采购方式下几乎合为一体。
随着国家药管平台与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对接工作完成,对于药品将实现从招标、配送、使用、和结算等四大环节都实现监测。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后,全国药品价格将在国家药管平台裸奔,价格全国联动或将实现。
4.人社部门(医保):医保支付标准将影响药品的市场竞争力
2015年以来,重庆、浙江、安徽、福建、天津等地先后出台方案或调整医保支付价,其中安徽、天津、福建按全国最低中标价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天津的直接挂网品种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参考价。
2016年11月,医保支付标准结束意见征求,正式文件即将出台。医保支付标准将以药品调整方式、幅度、保障供应及调价风险评估等的改革,将对药品价格调整有重大影响。
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
5.税务部门:金税三期对于发票的管理
自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整改的参与度与日俱增。
2016年10月,随着第六批试点单位成功上线,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之一的大工程——金税三期工程已全面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国税总局规划的金税三期工程提出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总体目标。
一个平台,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
两级处理,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
三个覆盖,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与相关部门如工商、海关联网;
四个系统,指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系统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应用系统软件。
金税三期工程融合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国税、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功能设计覆盖各级税务机关的所有职能,其功能强大超乎想象。
而价格是发票的重要构成要素,只要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愿意,调出发票,可进行上下游进项、销项的查询,并做到可追溯。而税务部门作为发票的监管方,是整个价格管理的核心所在,未来多部委建成药品价格可追溯机制,在数据共享的条件下,价格裸奔已是不争之事实。
那么,药企在如此复杂的价格监管环境下如何应对?需要注意哪些具体的环节?价格体系又如何维护?请看下一篇《药价大崩溃时代的价格体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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