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中医药立法的意义

来源: 医药专利咨询/tmc-ip

1、最核心的因素:法律地位上升。

我国广义的法律体系,简单讲分为四个级别。

最高级别的是宪法,众法之母,统御其他所有法律法规,其制修订权在全国人大;

其次是狭义的法律,就是我们常说的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刚刚通过的《中医药法》等,它们都叫“法”,是平辈的兄弟,它们的制修订权也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再次是行政法规,通常会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比如现在还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最后一级是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分别是由地方各级人大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如果是地方法规,通常会冠有地方的名字,如《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如果是部门规章,通常叫做“办法”,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等。

既然给法律法规分了级,当然就有待遇上的区别: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并且中医药的立法成功,身份由“行政法规”级提高到了“法律”级,话语权由执法机关(政府)提升到立法机关(人大),这可是质的提高,地位绝对上升。

2、《中医药法》更全面、更严谨。

不需要对比《中医药法》和《中医药条例》的内容,只需要从立法程序上看,就知道《中医药法》会比《中医药条例》更严谨。最近网上都在感慨的消息之一就是《中医药法》的难产,30多年前就有人大代表提议立法,2008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1年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草案,2015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2016年12月审议通过,中间历经了多轮修改,参与起草、修改的部门多达20多个,又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不可不谓慎之又慎。而《中医药条例》是由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并发布的,虽然也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虽然也会经过审议,但整个过程必然会相对简单一些。立法严谨带来的结果就是,更充分地考虑到了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个历史阶段的现实,使得《中医药法》更权威、更稳定、更有可执行性。 

3、《中医药法》更有执行力。

一方面,作为狭义的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的,执行力自不必多说。另一方面,现行的《中医药条例》,由于地位比较低,如果出现与上位法(如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矛盾之处,就会被废掉;如果出现与其他同级的行政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矛盾之处,还要征求国务院的处理意见,多麻烦。而《中医药法》则不会出现这些问题,它的上位法只有《宪法》,且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的,不应存在矛盾之处;同时由于制法的严谨,《中医药法》也几乎不可能出现与其他同位法之间的矛盾,相反还会细化或纠正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中医药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从实际执行起来,《中医药法》也要比《中医药条例》更好用一些。 

4、《中医药法》提升中医药的社会地位和国际地位。

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是涉及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本文最后列举了部分行业性法律,你们感受一下,增加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多么符合我们的身份啊!另外,虽然法律的效力具有本国地域性限制,但法律的地位却具有国际通用性,做为传承几千年的中医药学,如果在自己国家都没有一部法律来保护和约束,出门后怎么跟人家吹牛呢?所以说,中医药立法无论对内对外,地位都是极配的。 

5、《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政管理的尚方宝剑。

    对政府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上没给授权的事情,政府是不能做的。现在好了,《中医药法》赋予了中医药管理部门“法定”的身份、“法定”的职责、“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今后各级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介绍中可以明确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依法设立”……,再起草各项规章制度时也可以写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管理部门执法时可以拍着胸脯说“我执的是中医药法,别跟我拿那些行政法规来说事儿”,是不是既简单又有力啊?

(理解浅显,不当之处,欢迎指正——本文作者)

附:部分行业性法律及执行机关

部门

执行法律

部门

执行法律

卫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国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环保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食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保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发改委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住建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