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3•15的前一天——昨天,陕西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发布倡议书,呼吁药品零售企业共同抵御“职业打假人”。
实际上,“职业打假人”在各行各业都存在,只要企业所经营的产品不是假冒伪劣,并且如实介绍功能,那么对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是无需恐慌的。
其实,一些药店经营者担心的不是打假本身,而是担心打假人闹事可能会影响到门店形象,影响其他消费者正常购物。只要药店不纵容敲竹杠行为,积极地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那么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第一种情况明显是大忌,无需多言;第二种情况,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个别单体药店还有仿药品在售,一旦被举报,如果罚款金额大,有的会直接放弃经营,关门大吉。有些仿药品包装盒上的国药准字号是假的,这实际上就是假药,这种情况如果被打假,那一点儿都不冤枉,当然目前一般连锁企业不会出售这种产品,但有一类产品是需要企业警惕的,那就是械字号膏药。精诚倍致医药咨询管理机构首席咨询师叶建伟指出,械字号的产品,是不允许标明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的,否则也有仿药品的嫌疑。
第三种情况,很多人认为,中药有一些药食同源产品,菜市场都能卖,为什么药店反而要被“打假”呢?实际上,药店出售散装的中药饮片是完全合规合法的,但是对于有包装的产品,则要么要有作为饮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号,要么要有作为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如果“三无”,那么药店则确有理亏的地方。实际上,从正规的中药饮片厂采购袋装、罐装产品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其包装上必然会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号。
说起“打假”一词,消费者往往会拍手称快,他们认为商家既然不合规,那么被投诉、罚款、控告、索赔就是理所应当的事。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商家只是误读了政策法规,或者是对法规细则还没有吃透,其实并无意于对消费者不利。
而很多来闹事的,其实并没有那么“职业”,其中不乏违法分子。
综合多位药店从业者的介绍,违法分子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最为常见,即无理搅三分者。要么闹事者就根本不是在这家店买的商品,要么就是其口中的损害发生在交易之前,见于药店要开门做生意,所以多数商家都会选择有理也赔偿,迅速息事宁人;第二种就比较恶劣了,有一个曾在多地作案的团伙,他们专挑药店的贵重药,在拿药和结账之间的空档掉包,不仅把贵重药收入囊中,还对掉包之后的假劣药进行投诉,其行为根本不是打假,而是行窃加栽赃。后来,稍具规模的连锁药店都建立了“贵重商品管理制度”,这样的事件也就越来越少了。
盐城苏好大药房总经理蔡文兵介绍,去年苏好大药房遇到这样一件事:一位男士来替老婆买二甲双胍片,几天后说店员卖给他的不是二甲双胍,而是碳酸氢钠片,回去老婆服用后就住进了医院,要求赔偿3000元,最终苏好赔偿了1000元。“事实上,这两种药的电脑库存和实际库存都是一致的,说明没有卖错,但如果不赔偿就会因小失大。”蔡文兵如是说。
据咨询师赵丹介绍,职业打假人的显著特征是:第一,一次购买的数量较大,比如说几十盒;第二,不会带回去服用,一般简单沟通几句后,就会直接告到药监局或法院。
首先,药店应加强制度管理,例如上述的贵重商品管理制度,其次要增强交易小票的防伪性能,升级监控设备等。原则有三方面,一是通过各种手段盯紧商品,增加作案难度;二是尽量为日后的纠纷保留有力的证据,以免被钻空子;三是不能一味地忍让,需要相关部分介入调查的,应该主动寻求帮助。对于恶意闹事扰乱经营的,可以作报警处理。
如果药店经营某产品的资质齐全、合法,那么打假人仅仅把矛头指向药店的话,“收获”往往会令他们失望。“通常情况下是私了,或者法庭也不会支持原告的索赔,只是退货。”赵丹说。
去年,广西一家连锁药店遇到这样一位顾客,他购买了8000元的进口食品(没有蓝帽),简单沟通后就直接投诉到了药监局,指出该食品非法添加大豆异黄酮。据该连锁负责人介绍,我国从2012年起规定,非保健食品是不能添加大豆异黄酮等成分的。药监局找到该连锁药店后,发现药店经营该产品的资质如报关单等是齐全的,所以只是象征性地进行了罚款,并给予这名顾客200元的举报奖励。
购买8000元保健品后,不经服用就直接投诉,很明显这是职业打假人所为。既然是职业的,就不会满足于200元的举报奖励,果然,后续他到法院起诉了上述药店,目前官司还在进行中。
上述案件,关键点在于不合乎国内法规的产品是如何过关流入国内的,责任明显不在终端销售者,终端销售者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对产品资质进行了核查。
一些引起投诉的厂商广告也是同样的道理。电视、报刊广告一般是工业企业或代理商投放的,所以药店所承担的责任一般较小,职业打假人也捞不到太多好处。
所以说,打官司并不可怕。请律师为药店做出合理的辩护之后,官司未必会打输,即便输了官司,打假人的“狮子大开口”也不一定能如愿。相反,如果一味地私了,反而会助涨“职业打假人”的气焰。
来源中国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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