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两票制最新消息:
元旦前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全面推进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在2017年、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该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方案一共提出了六大改革任务,其中之一是“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具体到医用耗材,要施行以下新政:
推进医用耗材招标及网上阳光采购。积极探索创新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模式。在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限价挂网采购的基础上,鼓励公立医院二次议价,动态调整高值医用耗材限价;结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开展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的带量采购工作;针对低值医用耗材中价值高使用量大的产品,推进挂网限价工作;逐步推行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通过议价环节切实降低耗材采购成本,压缩流通环节的虚高空间。
如上,高值耗材带量采购、低值耗材限价集采、二次议价、两票制等等均在即将推行的新政之列。
依据方案,上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方面的改革政策适用于武汉市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到2017年底,军队医院除外,均要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工作。据悉,涉及医院总数共有63家之多。
也就是说,在医用耗材两票制等的推行上,36家市、区属公立医院将率先启动。
以下为36家医院名单:
一、市属医院(共15家)
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三医院、市普爱医院、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市东湖医院、市武东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医疗救治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市武昌医院、市汉口医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肺科医院)、市第六医院、市优抚医院
二、区属医院(共21家)
市第八医院、市第十一医院、市第五医院、市第七医院、市第九医院、蔡甸区人民医院、蔡甸区中医医院、蔡甸区妇幼保健院、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江夏区中医医院、江夏区妇幼保健院、东西湖区人民医院、东西湖区妇幼保健院、汉南区人民医院、黄陂区人民医院、黄陂区中医医院、黄陂区妇幼保健院、新洲区人民医院、新洲区中医医院、新洲区精神病医院、新洲区妇幼保健院
陕西两票制最新消息:
陕西省医用耗材两票制推行再有新动向。
据悉,陕西省卫计委在元旦前夕主持召开了全省药政工作会议。在该会议上,对陕西省药品、耗材两票制的推行,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在提高药品耗材配送集中度上,跟原来的两票制文件没有什么差别,就是控制配送企业数量。
要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招标程序,自主遴选配送企业。三级医院药品、耗材配送企业不超过15家,二级不超过5家、15家。鼓励生产企业直接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耗材,不计入配送企业数量。
二是实施时间上,特别设置了两票制过渡期政策,这是新提出来的。
原本,自2017年1月1日起,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耗材采购中均需实行两票制,由新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
不过,新规提出,医用耗材实行两票制确有困难的,可先在高值医用耗材中实施。结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和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进展,各医疗机构还可以设立过渡期,但不得超过2017年6月30日。
过渡期内,医疗机构要消化库存,积极推进两票制的实施,对特殊药品,对临床使用技术支持要求高的特殊高值医用耗材,为保障临床供应,各医疗机构确定后,可暂不实行两票制,但需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告。
简单说,耗材两票制,高值耗材先行,其中部分高值耗材还可以暂时豁免。这也算是给了业内企业缓一口气的机会,但也只是暂时之举而已,医用耗材两票制的全面铺开终归不可避免。
重庆两票制最新消息:
2017年1月5日,重庆市卫计委、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用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两票制”何时实施?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重庆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重庆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区县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进行备案。
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