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监管拟出新规 没有实体店从事网络订餐最低罚5万元

来源: 食品医药产业促进会/CEC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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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食药监总局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7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必须有实体店铺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将处最低5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8月18日,食药监总局曾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5版征求意见稿”)。较之2015版征求意见稿,2017版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无理由退货等内容只字未提,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网络餐饮服务者的义务。


不再强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记者通过对比梳理发现,较之2015版征求意见稿,2017版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出具发票、记录留存、网络食品经营者食品召回义务等内容。


以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为例,2015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015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关于召回义务,2015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


此外,在无理由退货方面,2015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网约餐商家需具有实体店铺


2017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同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2017版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据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监管科科长贺刚介绍,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虚假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网络店铺的字号与工商登记注册的严重不相符。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网络上宣传的名称往往突出食品的名称。二是店内操作间实景照片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相符。一些经营者为了提升店内的形象,从网络上下载了一些图片掩盖自身店内的脏乱差。三是店铺的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场所位置不相符。


自办网站商家应首页公示许可证


2017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在其网站首页进行更新。违反该规定,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无证、无照餐饮单位依旧藏身于网络平台。


贺刚坦言,虽然经过整治,情况有所好转,但是无证餐饮单位还是屡屡被媒体曝光,被食药监管部门查获,并且手段翻新,出现了一个地址多家商家入驻开展线上经营活动,无证餐饮商家购买假照、假证,甚至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人员与无证餐饮单位相互勾结,严重挑战法律的严肃性。食药监管部门经常与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重复着“猫抓老鼠”的游戏,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贺刚分析说,其原因包括法律处罚过轻、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意识不强、侥幸心理与观望心理作祟。以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意识不强为例,从公司的总裁到部门经理再到业务员对于食品安全法不重视、不尊重,没有制定出真正改变目前状况的具体措施,外卖平台甚至把无证餐饮单位视为小业态。


据了解,今年1月初,北京市食药监局对外通报,自2016年12月起,在网络订餐专项治理行动中,北京市食药监局线上线下联动,共取缔线下百度外卖、美团、饿了么等三大订餐平台无证餐饮店铺225家,其中包括部分看似有证,实际上冒用他人许可证件或伪造许可证件的店铺。


文章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