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关于影响2014年招标政策的跟踪分析。
2013年是医药行业的一个分水岭,当年发生的一些事件仍然影响今天。常见的景象是:事件刚出时媒体密集报道,行业人士津津乐道。但不出一个星期,人们已经毫无兴趣再去谈论,一个月后,估计已经忘了还发生过这件事。作为行业人士而言,我们的意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大众舆论层面,不是去消费事件,而是要去分析事件;不仅仅要分析现在发生的,还要去研究过去发生的。
那么,2013年有些哪些事情直接影响今年的招标政策呢?
早在去年7月下旬,国家卫计委纪检组长李熙带队的调研组在安徽视察工作时,就提出解决药价虚高的意见和建议,这件调研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部分转化为2014年国家卫计委的招标思路。以下是根据当年相关媒体报道整理出来的要点。
对于开展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理论界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政策建议,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整体可总结为:
一、将省级集中采购的中标价作为医疗机构的销售价(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二、允许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联合体或卫生行政部门在不高于省级中标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实质就是二次议价);
三、价格谈判后,实际采购价与省级中标价之间的价差用于医院发展和改善医务人员待遇(价差如何处理是二次议价的一大关键点,这是在学高州模式)。
调研组建议:
一要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使医疗机构摆脱对药品收入的依赖;
二要大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
三要调整理顺医药价格体系,降低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提高医疗和护理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四要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建立更好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薪酬体系的同时,严肃行业纪律,做到开“正路”、堵“歪路”。
李熙在总结调研工作时指出:
一要对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解决药价虚高问题,可优先从17个国家医改试点城市和省级医改试点城市中选择若干城市进行,对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开展价格谈判试点,如成效明显则可以大范围推广; 对于独家品种、独家剂型和进口的昂贵药品,由国家出面,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破除其价格垄断;
二要将医疗、医保、医药三者共同推进,并将药物政策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三医推动的口吻几乎与国务院2014年医改工作安排中三医联动一致)
之后,在卫计委内部讨论会上明确表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从销售金额前200位的合资、进口药等高价药的生产企业进行谈判,从全国范围内降这些药品的虚高价格。在各地招标中,高价的原研药也在质量层次的划分中“降级”处理,意在降低这些药品的价格。(请看明天关于GSK事件影响分析)
仔细研读以上内容,特别是黑体字段落,大家不难发现,其中调研时谈到的内容,多半已经成为国家卫计委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思路。请看6-7月份,流传出来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指导 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大体内容:
关于分类采购:
双信封模式:对象是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药与非专利药物。
国家谈判: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有关部门建立价格谈判机制在国家平台发布结果。
直接挂网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医院议定成交。
定点生产,统一定价:对临床急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无需招标,网上交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用药、国家免疫计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关于医保支付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随着医保付费方式的改革,由医院制定药品采购清单,合理确定交易总额,直接委托或组成联合体委托药品供应商,按药品清单打包采购。住院用药不再单独标价计费,纳入单病种付费、DRGs付费、总额预付或按床日付费等综合费用中;门诊用药暂按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探索医保基准价格定额支付。
因此,看待一个事物,不能割裂、孤立起来对待,应该将其内容进行分类,做好知识管理。有条件的企业还可进行基于历史事件和数据的因素分析、相关分析。从过去洞见未来,为企业决策提供政策分析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