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10观点,看穿了两票制迷雾

来源: 新乡医药平台/xxyypt

来源:赛柏蓝

现在,两票制已在大多数省逐步推行,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企业对这种做法的反应,也不完全一致。这里有理念的原因,利益的原因,策略的原因。这些省的做法,对企业来说,既是压力,也是机遇。

所以,我们在积极反映自身意见的同时,要化压力为机遇,毕竟,可能会有少数医药企业退出市场,而医药行业是会继续存在的。


我归纳出关于两票制的十个观点。


1、几票制是企业和医院这两个市场主体对药品交易方式所做的自愿选择,两票制只是其中的一种。自愿选择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市场交易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原则。政府可以鼓励,可以提倡,可以推行,但不应该做出强制性、惩罚性的规定。


2、两票制适合大多数药品的购销,因为流程简单、操作方便、成本较低。所以,在现在自愿选择的状况下,两票制约占60%的药品市场销售份额。


但是,两票制不适合点多、面广、量小和路途遥远、地处偏僻的基层、乡镇的药品销售配送,这些地方的药品销售配送,需要重新分类编组。对这些地方,多票制比两票制更为方便、简捷、廉价。这一点上,医院和药品企业的认识是一致的。


3、两票制与价格无关。现在的药价取决于招投标或招投标之后各地各行其事的二次、三次议价。无论几票制,都撼动不了这个既定的价格。


4、推行两票制反而降低了对“挂靠”、“走票”的打击力度。两票制以上的多票制,除实际需要的之外,确有部分地方出现了“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但国家对“挂靠”、“走票”明令禁止,既有禁则,也有罚则,依法依规查处惩办天经地义、理直气壮。没有必要倒洗澡水连同小孩子一起倒掉。打击“挂靠”、“走票”是打击非法经营,而打击多票制则于法无据。


5、企业不应该反对两票制(包括一票制),而应该反对“强制”。反对“强制”是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而反对一票制、两票制是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


这两种反对,反对的对象、反对的理由、反对的力度、反对可以争取的力量,都不一样。


政府不强制,把选择票制的权交给交易双方――医药企业和医院,不但符合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也符合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的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行政干预的讲话精神。


企业要对症下药、直指要害,不要选错了方向,找错了目标。要不要强制,是合法合理之争,不是利益之争。


6、强制推行两票制不利于民生。两票制固然打击了“挂靠”、“走票”,但也给遍布各地县城乡镇的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带来了遏制。


而这些小型企业是现在仍然缺医少药的乡镇农村所必须的依靠,事关民生,政府必须重视。一些省在文件里规定了县以下的“票”不计入票数,是合理的,希望各地学习推广。


7、强制推行两票制是地方行政机构自己设置行政权力。今年6月,国务院医改办等八个部门发出的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实际上没有新意。


食药监、卫计委、中医药、税务、各相关部门都没有出台依法推行两票制的规定,也没有出台如何依法查处不推行两票制的规定,这些部门的做法是明智合法的。


因为本来就没有这样的“法”,何来依法?唯一的强制措施是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措施:“取消投标、中标、配送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虽然这只是一个非政府部门在越权行使准行政管理权,但对企业的约束效果极大。


8、两票制对打击、清理“挂靠”、“走票”,对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虽然强制推行两票制不合法不合理,但打击、清理“挂靠”、“走票”是对合法经营的保护。行业协会和医药企业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应该把两票制当做对行业的损害。


9、企业对两票制的正确应对:


一是抓住这个机会,推动资产重组、兼并联合和企业扩容;


二是重新梳理分类药品的销售方式,紧紧抓住医院这个终端;


三是有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建立销售公司,走向科研、生产、销售三位一体;


四是小型批发企业(这个小的标准也在不断加大)、“挂靠”、“走票”的企业早日自觉转型或者退市;


五是重视特殊地区(乡下)、特殊机构(基层)的药品配送;


六是要研究对医院的带金销售被遏制之后,如何维持乃至改善对医院的新的销售方式;


七是对医药代表拨乱反正、回归正途,大力开展药品企业和医院医生之间正常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10、买不买得到药,更甚于买不买得起药!过去一味打压药价引发了药品短缺,特别是大批急需药品的短缺乃至断供,是社会不可承受之重;现在一味减少票制可能引发的特殊地区、特殊机构的购药难、送药难,特别是对原来就缺医少药的农村,同样也是不可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