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雷霆之势严打挂靠走票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在《浙江检察》2015年第5期上,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某代理商挂靠走票并违法销售药品的案情。
被告人王某军系吉林*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药业)业务员。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军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浙江*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欣公司为王某军专设用以挂靠经营的 “普药一部”部门,向王某军提供经营药品所需的场地、资质证明材料及购销凭证等,并聘用原*正药业业务员马某彬作为*欣公司正式员工担任普药一部负责人,配合该部实际负责人王某军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王某军则每年按药品销售总额的3%向*欣公司交纳管理费。
普药一部成立后,王某军个人联系购销渠道,以*欣公司名义向长春**制药有限公司等多家制药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给杭州各大药房,从中赚取差价。普药一部存续期间,陈某、马某、张某萍(均另案处理)等人得知被告人王某军采用挂靠方式经营药品获利后,与王某军协商,在各自联系购销渠道后,通过普药一部,以王某军的名义将购药钱款转至*欣公司账户,后采用与王某军相同的方式经营药品。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案发,被告人王某军等人通过*欣公司普药一部经营药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60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库存药品货值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作为*正药业的销售代表,本应以本药企的利润提成作为收入来源,但其为直接赚取药品差价、购销其他药企药品,以借用*欣公司平台的形式挂靠经营药品。由于相应资质证明、往来票据、仓储条件均系*欣公司提供,形式上貌似合法有效,但仔细分析,仍可以发现其个人经营药品的本质。
而《药品管理法》仅对符合资质的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个人则否,挂靠经营药品的行为未受法律许可,是国家严厉打击、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不难发现,禁止挂靠经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实质就是个人经营。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某军经营药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物品”,系非法经营。
除此之外,法院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15-3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王某军通过挂靠方式经营药品的行为具有极强隐蔽性和欺骗性,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破坏正常的药品流通,给不法分子提供犯罪的土壤,故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终结果,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军提出上诉,2015年1月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打挂靠走票大批自然人消失
目前,全国众多省份已经着手针对药品流通领域的“挂靠”、“走票”发布整治方案,“挂靠”、“走票”的大整治时代已经到来。
除了严打之外,给“走票、过票”致命一击的是税金的上涨,之前底价2个点、高开10个点,量大能优惠;如今底价2个点、高开15个点,量小还要更高点。
对于毛利高的产品,这还可以暂时承受;对于低毛利纯销和做流通的这类自然人来说,幸福指数下降的就很厉害,“走票、过票”的自然人大量消失。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1.3万家批发企业退出1万家,剩下3000家可能是比较理想的状况。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番政府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的新政,有助于改变药品流通‘多、小、散、乱、低’的落后格局,提升我国医药产业整体水平,大型企业将迎来良好并购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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