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发布 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医药快报/AA4008729365




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21号令《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明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坚持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对群众负责、接受群众监督的立法思想,以此落实社会共治理念下的各项制度,达到社会共治效果。


《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管理的职责,强调了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属地受理原则。规定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此作为地域管辖的原则,便于基层及时处理大部分投诉举报,提高解决公众诉求的效率。


《办法》进一步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明确转办要求、承办要求和办理结果告知,明确跟踪督办、信息上报和反馈、审查、回访、归档等事项,并合理设置工作时限。对投诉举报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转办、办理、结果告知等时限均做了规定。


《办法》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以专章规定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省级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报送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每月报送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分析情况。


《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明确了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准则和责任。


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投诉举报机构认真做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管理在引导社会共治、解决群众诉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