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为明确“两票制”适用范围、有关规定、监管措施和相关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流通环节,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即:第一票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第二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将中标药品自行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将中标药品销售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它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将中标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药品的有效供应。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配送工作。
(四)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标药品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批发企业公章原印章)。
(五)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投标企业、经营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七)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账、货一致。并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批发企业公章原印章)。
(八)对于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除外。
四、监督管理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省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本实施意见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推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推行“两票制”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列入药品招标采购不良记录;对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挂钩。
(四)工商行政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规范药品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行业结构调整和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公安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的重要工作来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2016年是我省综合医改关键之年,对于全面完成综合医改试点任务至关重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加强协作。推进“两票制”,是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共同职责,必须通力合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工商、商务、税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推行“两票制”,是规范药品购销渠道,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考核。推进“两票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心。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