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新华社2016年12月25日新闻,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对该市2014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2名教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等,分别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省
潇湘晨报2017年1月25日新闻,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对该市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3名男子欧某、李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同样都是执业药师考试作弊,为啥辽宁省的2名教师免于刑事处罚,而湖南省的3名男子判处有期徒刑呢?
辽宁省的2名教师在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中组织作弊,教师胡某收取165名考生了55.6万元,教师王某收取了17名考生20.2万元。胡某、王某分别付给李某20万元、4万元。2014年10月18日,考试期间中传送答案的李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同日,胡某主动投案,王某落网。
湖南省的3名男子在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中组织作弊,收取了8名考生6.5万元。2015年10月17日至18日考试期间,欧某某通过QQ群获取答案,并将答案整理后安排王某某和李某某将答案发给考生。李某某、王某某当场被抓获。欧某某于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这两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都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涉案人员不构成组织作弊罪,只能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但是,辽宁省2名教师涉案金额55.6万、20.2万远大于湖南省3名男子涉案金额6.5万元,而且前者身份特殊为考场学校教师,后者仅为普通老百姓,为啥前者免予刑事处罚,后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呢?
海南省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作弊现象严重海南2月24日,海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对参加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处理的通知》,2015年,该省共有8286人报名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中有606人违反了考场纪律。
省局对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作出相关处理: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违纪类别 B108)的535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违纪类别 B101)的33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违纪类别 A101)的27人,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违纪类别 A107)的4 人,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违纪类别 A109)的2 人,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违纪类别 A102)的1人,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违纪类别 A103)的1人,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 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违纪类别 B103)的1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违法类别 B104)的1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 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看来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真不小!
1、对于组织作弊者,无论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还是组织作弊罪,都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都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上没有明显差异。
2、对于提供作弊器材或帮助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者,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无法定罪,实施之后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都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替考和被替考者也可处拘役或者管制。
希望有关部门能对《刑法修正案(九)》组织作弊罪等的量刑制定处罚标准,供地方法院参考,避免各地法院定罪量刑的差异,实现公平、公正执法!
建议组织作弊罪不适用于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如果组织作弊事情败露后,主动投案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都可以免于牢狱之灾,在利益的驱使下,难免有人前仆后继、“铤而走险”组织作弊。
建议加大对组织作弊罪的处罚力度!让组织作弊、协助作弊、替考、被替考的犯罪分子都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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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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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红色字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内容(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