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医药人的命运或将被改写!

来源: 山东天方药业/sdtfyy

:新康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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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薪酬制度改革动真格了,不久的将来,药品营销模式或将彻底被颠覆,从医生到药代,一大波医药人的命运或将被改写。而随着医保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再次征求意见,支付端的改革也进入攻坚阶段,预计医保支付标准正式稿最快在今年2月、最迟3月伴随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一年之计在于春,在这个春天,伴随着政策的阵阵惊雷,或否是“计划赶不上变化”?还是你稳若泰山,早已胸有成竹?

 


多部门联合推出医生薪酬改革意见


近日,人社部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表示:“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

 

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为期1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

 

详情可点击:公立医院薪酬改革,带金销售将成过去式



医保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再次征求意见


人社部日前联合卫计委就修订完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再次向各省厅征求意见,预计医保支付标准正式稿最快在今年2月、最迟3月伴随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医保支付标准不同于过往的按比例报销方式,其最大亮点在于医保支付标准与医院销售价之间存在的价差,允许医院留存。如此一来,迫使医院主动压制药品价格。




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发布,优先选用相关仿制药


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力争到2020年和2025年,30岁~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分别较2015年降低10%和20%。

 

《规划》根据慢性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环节,提出八项策略措施。一是加强健康教育,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二是实施早诊早治,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三是强化规范诊疗,提高治疗效果。四是促进医防协同,实现全流程健康管理。五是完善保障政策,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六是控制危险因素,营造健康支持性环境。七是统筹社会资源,创新驱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八是增强科技支撑,促进监测评价和研发创新。

 

详情请点击: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发布,优先选用相关仿制药




京津冀治霾拟再出重手:医药农药企业冬季采暖季全部停产


日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要求医药、农药企业在冬季采暖季全部停产,特殊情况应报省级政府批准。据悉,此次《方案》的实施范围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山东省济南、河南省郑州、山西省太原等“2+26”城市。




总局出台: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激励措施


2月14日,CFDA发布《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计划对连续三年在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如下激励措施:(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二)设立对外咨询优先通道。对于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关业务单位对外咨询时,通过设立优先通道,予以优先解答,指导企业办理相关工作。(三)除有因检查和计划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四)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五)加强正面宣传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联合激励工作的宣传力度。




CFDA: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的公告


2月13日,CFDA官网发布了《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的公告》,将2009年以来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予以公告(形成界定意见的有85件,获得批准上市的有4件),旨在引导申请人合理申报。

 

界定结果汇总如下:




总局最新发布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等3个技术指南


2月17日,CFDA发布《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等3个技术指南的通告》。


详情如下: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

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的一般考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等多个技术指导原则,本文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


改规格药品系指该规格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均未获准上市,或无法确定同规格参比制剂的药品。


本文件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口服固体制剂改规格药品的评价。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一、概述


我国已批准上市的药品中存在部分改规格产品,对这部分产品的再评价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的规格及用法用量依据上市前临床试验确定,因此增加规格一般应依据原研药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来确定。为加强对药品规格的管理,防止不合理药品规格给临床用药带来混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对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进一步提出严格要求,申请增加的规格不得改变原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改规格药品的评价包括药学和临床试验等方面内容。


二、评价内容


(一)改规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改规格药品首先应结合原研药品规格的上市情况,充分论证改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药品规格的变更应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量范围内,在适应症相同的情况下,不得改变药品原批准的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其规格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给药剂量,也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给药剂量。


(二)药学评价


以该品种原规格参比制剂(以下简称参比制剂)为对照,系统进行药学对比研究,如生产企业同时拥有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与参比制剂相同的产品,亦应进行对比研究,并对上述制剂质量的异同与优劣进行评价。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方筛选与工艺优化:对照参比制剂与所改规格的要求,分析检测制剂原料与辅料的关键理化特性,进行处方筛选、生产工艺优化,包装材料选择与验证。


2.质量控制:系统分析比较改规格产品与参比制剂质量差异,重点关注:药物在多介质中的溶出曲线;杂质谱与杂质含量,如有新增杂质应进行结构确证、杂质定量测定与毒性水平研究;反映剂型特点的其他关键项目。


3.稳定性试验:重点关注性状、溶出曲线、有关物质、含量等项目。


(三)生物等效性试验或临床试验


如果改规格药品和参比制剂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相同,且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建议以改规格药品和参比制剂以相同剂量给药(单次给药剂量不超过最大给药剂量),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建议进行临床试验。


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2017年第18号通告)等有关文件进行。


附件二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

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等多个技术指导原则,本文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


改剂型药品是指该剂型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均未获准上市,或无法确定同剂型参比制剂的药品。


本文件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口服固体制剂改剂型且不显著改变给药途径药品的评价。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一、概述


口服固体制剂改剂型药品,从药代动力学角度可分为不显著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和显著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两类。


本文件所指的不显著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变剂型,如:片剂、胶囊剂、干混悬剂和颗粒剂等剂型间的改变;显著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变剂型,如: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改为缓控释制剂等剂型间的改变。


二、评价内容


(一)改剂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从药物的理化性质、生物学性质、临床需要、患者的依从性、药物经济学、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的优劣比较等方面分析论证改剂型药品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药学评价


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系统进行对比试验,评价两者的异同与优劣。改剂型药品质量应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质量相当。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方筛选与工艺优化:对照原研剂型参比制剂与所改剂型的要求,进行处方筛选、生产工艺优化,包装材料选择与验证。


2.原辅料的控制:


(1)分析检测原料药的关键理化特性(如:晶型、不同pH条件下溶解度、粒度与粒度分布、pKa、logP等);原料药和辅料的相容性试验及结果。


(2)分析检测辅料与制剂性能相关的关键特性。


3.质量控制:系统分析比较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质量差异。重点关注:药物在多介质中的溶出曲线;杂质谱与杂质含量,如有新增杂质应进行结构确证、杂质定量测定与毒性水平研究;反映剂型特点的其他关键项目。


4.稳定性试验:重点关注性状、溶出曲线、有关物质(特别是新增杂质)、含量测定等项目。


(三)生物等效性试验或临床试验


以生物等效为立题依据且不显著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剂型药品,应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剂型药品,建议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进行相对生物利用度研究及临床试验。


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通告)、《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2017年第18号通告)等有关文件进行。


附件三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

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等多个技术指导原则,本文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


改盐基药品系指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均未获准使用或无法确定含有相同原料药的参比制剂的药品。


本文件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适应症相同的改盐基药品的评价。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一、概述


不同药品如果活性成分相同,仅成盐形式不同,称为改盐基药品,包括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分的酸根、碱基或金属离子,对游离形式药品成盐或把成盐药品改为游离形式等原料药与制剂。


原则上讲,通过改变成盐形式制成的药品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储存、生产或临床用药的需要。但是,每种不同成盐形式的药品都是具有独特化学性质和生物活性的化合物,其理化性质改变后,可引起药理作用程度或性质、体内过程的改变(如溶解度改变可影响药品的体内吸收,甚至体内药动学过程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从而影响药品的药效作用强度、作用位点和持续时间,有的甚至出现新的毒性、活性或适应症改变,其临床疗效和药品的安全性也不尽相同。对此类药品进行再评价是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评价内容


改盐基药品包括原料药与制剂。对改盐基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应以被改盐基药品为对照,进行对比试验,并对二者在各项目的异同与优劣进行评价。研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盐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从药品的理化性质、生物学特性、临床需要等方面分析论证改盐基药品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药学研究


药学研究均要求与被改盐基药品对照,进行对比试验,并对改盐基药品与被改盐基药品在各项目的异同与优劣进行评价。改盐基药品质量应与被改盐基药品的参比制剂质量相当。研究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原料药


(1)结构鉴定: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2.1类要求进行结构确证,应提供充足的成盐证据。


(2)理化性质:应进行理化性质的系统研究并与被改盐基药品进行比较,重点关注下述对比试验数据:溶解度(不同pH、不同溶剂等)、pKa(pKb)、吸湿性(临界相对湿度及吸湿曲线)、晶型等。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被改盐基药品理化性质文献信息。


(3)质量控制:应进行与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各项目的系统研究并进行比较,重点关注有关物质结构确证的严谨性,杂质分析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杂质的产生途径以及杂质水平等对比试验数据,尤其是否有新增杂质及其杂质水平与毒性,对于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盐基(如甲磺酸盐等)进行系统研究与控制,说明杂质限度制订的依据。


(4)稳定性试验:应进行各质控项目试验的比较和分析,重点关注性状、晶型、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


2.制剂


(1)剂型及产品组成:不同成盐方式对药品的理化性质可能有很大影响,理化性质对于剂型选择和确定生产工艺非常重要。应关注剂型与规格的选择依据,以及处方组成、生产工艺、包装材料选择和确定的合理性,注意与被改盐基的参比制剂的比较。


(2)原辅料的控制:①分析与制剂生产及制剂性能相关的原料药的关键理化特性(如晶型、不同pH条件下溶解性、粒度分布、pKa、logP等)及其控制;说明是否进行了原料药和辅料的相容性试验及依据;如进行了原料药和辅料的相容性试验,简述试验情况,包括试验设计、考察指标、试验结果等。②简述辅料是否适合所用的给药途径,结合辅料在处方中的作用分析主要辅料与制剂性能相关的关键特性。如有变更,对变更处方后辅料的合理性以及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


(3)质量控制:应进行与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各项目的系统研究与比较,重点关注有关物质结构确证的严谨性,杂质分析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杂质的产生途径以及杂质水平等对比试验数据,尤其是否有新增杂质及其杂质水平与毒性等,对于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盐基(如甲磺酸盐等)进行系统研究与控制,说明杂质限度制订的依据,以及溶出曲线等能反映其剂型特点的关键项目的对比试验。


(4)稳定性试验:应进行各质控项目试验的比较和分析,重点关注性状、溶出曲线、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


(三)非临床研究


因改盐基药品已上市并用于临床治疗,一般情况下,体内药理活性成分相同,原则上不再开展非临床药效学和毒理学研究。


应分析改盐基药品与被改盐基药品相比,是否增加了与盐基相关的潜在安全风险。重点关注:成盐药品的毒性是否与成盐时结合的阴阳离子有密切关系;成盐的制备过程中是否可能产生新的潜在的毒性杂质;体内是否可能产生毒性代谢物。必要时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2.1类要求进行毒理学研究。


(四)生物等效性试验或临床试验


以等效为立题依据的改盐基药品,开展与被改盐基药品参比制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以优效为立题依据的改盐基药品,建议以被改盐基药品作为参比制剂,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和(或)相应的临床试验。


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2017年第18号通告)等有关文件进行。





《中国药典》4个药品拟修订标准


2月16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关于2015年版一部拟质量标准修订品种的公示》,此次公示拟质量标准修订的4个品种为黄芩提取物、益母草膏、益母草颗粒、万氏牛黄清心丸,公示日期3个月。




社会物流公司将涉医药“两票制”


2月10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现代物流及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目的是“为进一步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并确保药品在物流环节质量安全”,以及“落实两票制”。




再融资!七乐康牵手美年大健康


近日,七乐康再度宣布完成新一轮融资。据悉,本轮投资由天亿投资集团(中卫基金)、红杉资本、京东、景林投资、东方证券、力合股份、分享投资、清控银杏等共同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领投方之一的天亿投资集团背后,是业界耳熟能详的美年大健康。天亿投资集团董事长、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俞熔曾在媒体采访中指出,“大公司还能高增长,唯生态级公司能做到”,袒露美年大健康生态化布局的野心。这一次领投七乐康,双方展开战略合作,也直指将通过双方线上线下的资源互补,联手构建更为完整的医疗、体检、药品供应、健康管理的服务生态闭环。




康美拟10亿设立大健康产业基金


2月9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共同参与设立康美建投大健康产业基金,基金将用于全面完善大健康产业精准服务体系。公告显示,本次设立的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大健康产业链上下游标的公司或项目,本基金以所投项目股权价值增值及并购项目回报为主要收益来源,并通过所投项目上市后减持退出,股权出售、上市公司收购等方式回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