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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转诊就医申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 《淮北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淮人社〔2012〕73号)第十条:工伤职工需转诊到外地治疗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三甲以上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危、重病人可以先转诊后补办手续)。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应转往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参加工伤保险职工。
四、申请条件
因病情需要转诊就医治疗的、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请、工伤转诊转院确认。
五、申报材料
《淮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签字填写病历摘要及转诊理由;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科室提出意见,并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需单位同意申请并加盖公章)、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办公室办理申请。
2.受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医疗专家组进行当面确认(所转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
3.审批:医疗专家组经过综合考察及时审批。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
咨询电话:0561-38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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