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房管所所长因下属违纪被追责(转)

来源: 下城卫生/hzxcws

2016年6月,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沈根荣因下属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被“一案双查”。

  事情缘起一件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2016年某天,有群众向新市镇政府反映:其隔壁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其房屋漏水,要求予以解决。

  接到群众来访后,新市镇立即着手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012年,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副所长孙建龙在明知他人不符合租赁公房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负责新市地区公房出租签约及租金收缴的工作便利,通过伪造签名、私盖公章、编撰承租人身份证号码等方式,将产权属于镇政府的房屋违规出租。随后又利用职权在未取得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先后擅自对该房屋进行两次装修,用于打牌及喝茶聊天。孙建龙因侵害群众利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彻查问题的同时,新市镇纪委发现,该房管所所长沈根荣对问题的发生负有很大责任。

  沈根荣作为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平时忽视廉政风险防控,对孙建龙主导的房屋租赁活动,疏于合同审核把关,对公章保管不力,导致下属有机可乘;未履行好“一把手”职责,对下属管理不力,导致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对孙建龙两次擅自装修房屋用于打牌及喝茶聊天等问题不了解、不知情,直至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2016年6月,沈根荣因“一案双查”被新市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翻开沈根荣的检讨书,他这样写道:因我个人的疏忽,致使下属员工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我作为党支部书记、所长,就应该对每一位下属员工严格管理,不能以自以为是的了解而放松监督……给镇党委、政府和本单位都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我深感痛心和自责。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这样描述。沈根荣作为党组织“一把手”,管辖领域发生这样的问题,被追究“一案双查”也是必然的结果。(湖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