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险函[2006]89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现将2017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申报时间及流程
参保单位已缴纳完2016年全年医疗保险费的,请于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31日携带U盘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职工参保股拷贝在职、退休人员工资明细表并领取相关材料,于规定日期内将本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基数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县医保中心职工参保股进行申报和调整。此次申报缴费期为2017年1-6月,2017年7月开始与市医保缴费周期一致,开始申报缴纳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申报均在每年7月进行。
二、参保单位申报内容
1、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在职参保人数、退休职工人数。
2、单位缴费基数:指本单位2016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如参保单位申报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征收。
3、个人缴费基数:指2016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4、退休人员划账户基数:按照退休人员上一年度基本退休金调整。
三、参保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原公费医疗单位及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财务决算表;在职职工12月份工资表、第13个月工资表、绩效考评奖发放表、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变动审批表、退休人员12月份工资表(注:由主管部门统一决算的单位需同时申报、调整缴费基数)。
2、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6年度财务明细帐(“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现金账(如用银行卡支付职工工资需提供银行帐)、1-12月份原始凭证;在职职工1-12月份工资表、第13个月工资表、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变动审批表、退休人员12月份工资表;另需填报2016年度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情况汇总表。
3、参保单位2017年度新增人员需提供2017年1月份工资表,并填报2017年度新增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情况汇总表;2017年新增的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
4、以上材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纸张规格:A4,正反两面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参保单位申报要求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和缴费基数,要求三险(医疗、工伤、生育)同时申报且缴费基数一致,并在规定期限前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基数调整情况报送至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股。逾期未报或不能进行基数调整的,将按有关规定停止该单位所有人员的相关保险待遇,后果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五、缴费补充说明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提供编委下发的机构编制文件(明确规定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2、2016年度财务决算表要求打印:首页;表5中的工资福利支出项、商品和服务支出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机构人员情况表。
3、个人缴费基数填报方法:2017年个人缴费基数=2016年12月份应发工资+第13个月工资/12 +补发2016年7-11月份工资/12+其他/12(公安系统应含新增加警衔津贴)。
5、退休人员划账户基数填报方法:现基数+2016年月基本退休金增资额。
6、拷贝的人员工资明细修改方法:只需将工资项修改为计算后的基数保存即可。核定时需携带U盘。
业务咨询电话:0418-6906134
彰武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